題目:張某一家共4口人:張某夫婦、兩歲的兒子及張父。張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節托人捎給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錢,其后音信皆無。1998年2月,對張某的歸來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張某死亡。張某和王某共有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現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將兒子送與李某收養。之后,王某與劉某結婚,但1年后劉某即病故。如張某生還并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張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因此而無效
B、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張某可與李某協議解除王某之子與李某之間的收養關系
D、若張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選項B正確。《民通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題中,王某已經再婚,所以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夫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
選項C正確。《民通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選項D正確。《民通意見》第四十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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