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區)與紅葉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區)簽訂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紅葉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辦公樓(位于丙市C區)。雙方同時還約定因履行該建筑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甲市A區法院起訴或者向乙市B區法院起訴。辦公樓建成后,因辦公區的附屬設施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香山公司與紅葉公司協商無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訴。訴訟中雙方主動申請法院調解,在調解中紅葉公司承認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響了工程質量,但雙方就賠償無法達成協議。
關于本案的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市A區法院和乙市B區法院有管轄權
B.乙市B區法院和丙市C區法院有管轄權
C.甲市A區法院和丙市C區法院有管轄權
D.本案只有丙市C區法院有管轄權
【正確答案】 D
【統計】
共有22人參與本題測試,正確率50%
【答案解析】
《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可知,本案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丙市C區法院管轄。
【提示】本題司法部當年公布的答案是B,根據最新修訂的《民訴解釋》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規定,選項B的說法不再正確。因此,本題現在的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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