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過程中,下列哪些行為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A.偵查人員拒絕律師訊問時在場的要求
B.公安機關變更逮捕措施,沒有通知原批準的檢察院
C.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提出復議前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
D.偵查機關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理由和處所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據此可知,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沒有規定需要律師在場。
選項B正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及時釋放。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選項C正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選項D錯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制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據此可知,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家屬的機關是決定機關,并非一定是偵查機關。另外,被監視居住的理由不用告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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