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辦事機構在A縣的五環公司與主要辦事機構在B縣的四海公司于C縣簽訂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在D縣;若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現五環公司起訴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貨款。四海公司辯稱已將貨款交給五環公司業務員付某。五環公司承認付某是本公司業務員,但認為其無權代理本公司收取貨款,且付某也沒有將四海公司聲稱的貨款交給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蓋有五環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證明付某有權代理五環公司收取貨款,但五環公司對該授權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案情,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通知付某參加(參與)了訴訟。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付某參加(參與)訴訟,在訴訟中所居地位是(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證人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在本案中,法院通知付某來參加訴訟是為了讓其來證明與案件有關的一些事實。因此,其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證人。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