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組建一有限公司。出資協議約定甲以現金十萬元出資,甲已繳納六萬元出資,尚有四萬元未繳納。某次公司股東會上,甲請求免除其四萬元的出資義務。股東會五名股東,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對票的股東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該決議無效,甲的債務未免除
B. 該決議有效,甲的債務已經免除
C. 該決議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有效
D. 該決議屬于可撤銷,除甲以外的任一股東均享有撤銷權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股東出資、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據此可知,甲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股東會關于免除甲四萬元出資義務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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