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環保局與水利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某化工廠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對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聯合作出責令該廠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決定。某縣水利局工作人員田某向該廠送達決定書時,遭到該廠職工圍攻而受傷。該廠不服,以某縣水利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法院應當通知某化工廠變更被告
B.某縣水利局可以對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訴
C.田某可以成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廠同意,某縣環保局為本案的被告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中,縣環保局與水利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共同作出的處罰決定,因此,縣環保局與水利局為共同被告,法院應當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變更被告。
選項B錯誤。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訴。
選項C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據此可知,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或者義務。本案中,田某是縣水利局的工作人員,他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他的行為后果或權利歸屬于縣水利局,即他不能作為獨立的主體參加到行政訴訟活動中。
選項D正確。《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此,追加共同被告需經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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