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經公訴人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時間一次不得超過1個月?( )
A.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C.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D.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檢察院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選項A)(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選項B)(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選項D)(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該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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