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賣方)與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簽訂了兩份同一種農產品的國際貿易合同,約定交貨期分別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單方式。甲公司依約將第一份合同項下的貨物發運后,乙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要求變更付款方式為貨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無奈同意該變更。乙公司未依約付款,并以資金緊張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發運第二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并提起仲裁。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乙公司應以付款交單的方式支付貨款
B.甲公司不發運第二份合同項下貨物的行為構成違約
C.甲公司可以停止發運第二份合同項下的貨物,但應及時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證,甲公司仍可拒絕發貨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
選項A錯誤。對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約將該合同項下的貨物發運后,乙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要求變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交單方式變更為貨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這一變更,因此,乙公司應以貨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貨款。
選項B錯誤。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通過其行為推斷其將不履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本題中,對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義務,不構成違約。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公約規定,中止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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