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乙兩家曾因宅基地糾紛訴至法院,盡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兩家關于宅基地的爭議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日,甲、乙因各自車輛誰先過橋引發爭執繼而扭打,甲拿起車上的柴刀砍中乙頸部,乙當場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免證事實?()
A.甲的身份狀況
B.甲用柴刀砍乙頸部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頸部時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兩家宅基地糾紛所作出的裁判事項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選項A)(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選項B)(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選項C)(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檢察院規則》第四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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