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憲法還規定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國家標志等生活中的根本問題。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憲法相比較,普通法律只是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如果把憲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所有法律排成金字塔形狀的話,憲法就處在金字塔塔尖的位置。如果我們同學任意翻開一部普通法律,都會發現所有普通法律的第一句話都是“依據憲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見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和普通法律的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和“子法”的關系,憲法為母法,普通法律是是子法。另外,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如果與憲法內容相抵觸,那么普通法律自動無效。違反憲法的行為有一個專業的詞來表示,叫“違憲”。由此也可以看出憲法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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