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
1、證券交易以現券交易、回購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2、《證券法》: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投資者交易行為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于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于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②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4、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
①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15-9:25
②連續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上交所)
9:30-11:30、13:00-14:57(深交所)
③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深交所)
④大宗交易時間:15:30
(2)競價交易單位:
①一個交易單位稱為一手
②股票、基金、權證每手 100 股(份),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不足 100 股(份)的,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③股票、基金、權證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 100 萬股(份)
(3)計價單位:
①股票:每股價格
②基金:每份基金價格
③權證:每份權證價格
④債券現貨: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⑤債券質押式回購: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⑥債券買斷式回購: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4)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①上交所:
a.A 股、債券交易、債券買斷式回購為 0.01 元
b.基金、權證為 0.001 元
c.B 股為 0.001 美元
d.債券質押式回購為 0.005 元
②深交所:
a.A 股 0.01 元
b.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 0.001 元
c.B 股 0.01 港元
(5)報價方式:電腦報價
(6)價格決定
①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A、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B、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C、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②連續競價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A、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的,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B、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
C、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D、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③開盤價: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產生
④上交所收盤價:當日最后一筆交易前 1 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⑤深交所收盤價:收盤集合競價產生,不能產生的,以當日最后一筆交易前 1 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收盤價
(7)漲跌幅限制
①股票、基金實行漲跌幅限制,±10%
②ST 股、*ST 股、S 股(未完成股改股票)±5%,實行相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③首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的:
A、首發上市股票
B、首發上市的封閉式基金
C、增發上市股票
D、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8)交易行為監督
①交易所對下列行為重點監控:
A、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B、買賣證券的時間、數量、方式受限行為
C、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D、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②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決定停牌至 10:30
③交易所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可實施特別停牌并公告
④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A、口頭或書面警示
B、約見談話
C、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D、限制相關證券帳戶交易
E、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帳戶或資金帳戶
F、上報證監會查處
⑤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視情況需要單獨或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⑥交易信息發布
交易所發布每個交易日的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價格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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