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受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包括當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應當審查;對有欠缺的上訴,應當限期當事人補正。上訴狀內容無欠缺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上訴符合法定條件,應予受理;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一經受理,案件即進入第二審程序。在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上訴案件的審理
就基本過程而言,上訴案件的審理,與第一審案件大體相同。為避免立法上的重復,行政訴訟法僅對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的特殊之處作了規定。這些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審理方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不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只根據上訴狀、原審案卷材料和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就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審理方式。就法律規定而言,目前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只有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書面審理這一審理方式。
在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中,適用書面審理方式的前提,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楚或存有爭議,人民法院應開庭審理。《行訴法解釋》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實行書面審理,不允許獨任審判,而必須由合議庭審理;同時,合議庭必須審閱全部寒卷材料。
(二)審理對象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
(三)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審行政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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