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宗教
一、宗教的概念、起源和發展
宗教是反映信奉并崇拜超自然神靈的社會意識、行為規范以及相關的組織活動、宗教意識和觀念,是人們無法控制的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在人們意識中的一種虛幻、歪曲的反映。
在人類歷史是,隨著社會形態的發展和各種政權形式的出現,曾出現過不同的內容、不同形式的多種宗教。其中,傳播最廣、影響最大的宗教是基督教、伊斯蘭教和佛教,通常稱為世界三大宗教。
二、法與宗教的關系
由于宗教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所處的地位不同,故它與法律規范的關系也不相同。但宗教與法的關系基本上可分為以下兩情況:
1、政教合一國家中的法和宗教
政教合一的神權政治,主要盛行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現在世界上也還有極少數政教合一的國家,象西亞一些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在這種國家中,法與宗教教義互相滲透,宗教教義也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是法的主要淵源。
2、政教分離國家中的法與宗教
資產階級國家,大多在憲法中規定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但是宗教對政治的影響仍很明顯,某些宗教習俗在許多國家的社會生活中作為慣例被國家機關認可,納入成文法或不成文文法體系。
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宗教與國家分離,法律不受宗教的支配和影響,宗教教規不被納入法律體系,宗教立于法律之下,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三、我國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對于改善和發展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有極大的意義,因此,我們的法律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實踐中必須劃清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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