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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二》刑法基礎知識:拘役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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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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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二》刑法基礎知識:拘役和管制

拘役

【相關法條】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知識要點】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屬于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月以上6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超過1年。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4.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不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還包括因為同一犯罪事實被行政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管制

【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識要點】

1.管制的本質是不予關押即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對第38條做了修改,原有條文是:“第一款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款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變化要點有:

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規定,即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是將原來的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內容也做了相應改變:原來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現在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規定:“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注意:

(1)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處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注意,社區矯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提請注意。

(3)對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2.管制的內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罰處罰。

3.管制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4.管制的執行由公安機關執行,并由群眾監督改造。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5.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羈押不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還包括因為同一犯罪事實被行政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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