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法解決方法
綜觀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對于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最早便開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襲至今的方法,是運用沖突規范( conflict rules)來指定應適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實質上是不同國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適用上的沖突,換言之,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講的是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而沖突規范恰恰是指定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沖突規范不可否認具有明確性、預見性和針對性,不失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說,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范,沖突法解決方法是國際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傳統方法。
根據沖突法的淵源,沖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和國際沖突法解決方法。前者是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沖突法解決與本國有關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后者是有關國家通過以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沖突法來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在用國內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情況下,由于各國的沖突規范本身并不相同,有關國家沖突規范之間便會產生沖突,這樣,同一個國際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就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種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復雜性,常常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即當事人選擇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訴,從而使對方蒙受不利這一現象發生。通過國際統一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不僅可以避免各國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防止當事人“挑選法院”現象的發生-,而且還可以為各國實體法的統一奠定基礎。
沖突法解決方法就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言,只指定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而沒有明確地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只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于這種方法只就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指定一個立法管轄權,而不問該管轄國家調整這種民商事關系的立法之有無以及內容如何,因而缺乏應有的針對性,所以也有人稱之為“間接調整方法”。由此看來,用沖突規范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沖突,只能對有關具體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加以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方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解決辦法。
盡管如此,沖突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應該注意的是,隨著國際上直接確定當事****利和義務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逐漸增多,有的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削弱,甚至認為在國際民商事交往日益頻繁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日益復雜的情況下,本身存在著種種缺陷的沖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并促進它們的發展了。我們認為,這種看法是片面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出現并不能代替沖突法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作用。首先,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多出現在國際經濟、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許多方面,還沒有也難以制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無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領域,用沖突規范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仍有重要意義。其次,盡管在一些領域已出現了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公約,但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以及非締約國相互之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仍要靠沖突規范來解決。再次,在締約國對條約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定聲明保留時,在保留問題上,聲明保留的締約國和非聲明保留的締約國之間的法律沖突仍應適用沖突規范進行解決。最后,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公約通常只適用于某種法律關系的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借用沖突規范加以解決仍是可能和町行的。例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條第2款就有這樣的規定: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這里講的“國際私法規定”就是指沖突規范。
實體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民商事實體規范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范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不徹底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一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借助在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統一起來,直接適用于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在所涉問題上避免和消除有關民商事法律沖突。正因為這種國際統一實體私法把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統一起來,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到了直接的調整作用。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由于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因而它優于沖突法解決方法,是一種積極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該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進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手段日趨完善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根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法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法,而前者又有雙邊條約解決方法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法之分。目前,國際上已有不少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實體法公約,但規定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國際慣例。由于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有的不及國際條約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明確、具體,并且大多為需要當事人選擇才能適用的任意性規范,所以,國際慣例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國際條約中的實體規定。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和發展,雖然增加了一種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新方法,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有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十分有限。從適用范圍方面講,其只適用于部分國家,從內容范圍方面講,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領域。加之各國法制差異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制統一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并不能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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