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則(掌握)
投資者參與股份轉讓,應當委托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臺委托、電話委托、互聯網委托等。投資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證券公司不得自營所主(代)辦公司的股份。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方式
申報時間 | 轉讓日9:30~11:30,13:00~15:00 |
價格確定方式 | 集合競價 |
轉讓單位 | 以“手”為單位,1手等于100股 |
漲跌幅比例限制 | 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實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轉讓方式:
1.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股東權益為正值或凈利潤為正值。
3.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
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實行每周3次的轉讓方式,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證券交易所指定主辦券商的退市公司,未與主辦券商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義務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實行每周星期五轉讓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與主辦券商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且披露經審計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其股份可調整為每周轉讓3次的方式。
(二)代辦股份轉讓的價格確定原則
▲轉讓撮合時,以集合競價確定轉讓價格,其確定原則依次是:
1.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2.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
(1)高于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與該價位相同的買方或賣方的申報全部成交。
3.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離上一個轉讓日成交價最近的價位作為轉讓價。
(三)代辦股份轉讓的信息披露
股份每周轉讓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參照上市公司標準執行;股份每周轉讓3次的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必須公布經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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