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合同的概述
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主要為債權合同,債權合同中并不是所有合同直接適用合同法。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取得,不是完全基于平等主體取得,本身具有一定的身份性(例如,村民組織的成員),不能直接適用合同法,適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條例。農民到外地承包土地種菜,此類適用合同法,故外部承包適用合同法,內部不適用。
2企業承包合同:企業內部成員承包,生產責任制或經營方式的改變,不適用合同法,外部承包,適用合法。
3有關身份合同不受合同法調整:
a離婚中關于子女與誰生活協議,撫養費(有關身份的合同),例如撫養費的分擔比例不受合同法調整,贍養費類似;
b有關子女監護責任的協議(確定法定監護人不受合同法調整,但是,如小孩住校,協議委托學校監護,此合同就受合同法調整);
c婚約(婚姻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例如青春損失費是不予支持的,否則婚姻自主原則受到侵害;
d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調整(土地征用合同,代扣代繳稅費(隱含稅務機關與單位之間行政許可合同));
e抵押、質押合同(物權合同)直接適用擔保法;
f商品房合同,適用房地產法,公改房,適用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債權上,特別的依特別法,如保險合同,適用保險法;轉讓知識產權合同,適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定;海上租船適用海商法;
甲從商店買商品,一年半后爆炸傷甲,甲要保護自己的權利,應當依據:民法通則(有時效的規定),產品質量責任法(時效兩年),合同法(沒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規定)。
一、合同的分類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同時履行、不安抗辯發生于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有風險負擔的分配問題;單務合同沒有對待給付以及返還問題;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滅失,有償保管之保管人負過失賠償責任,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無償合同(如,借用合同)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3.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4.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直接適用有名合同規范;無名合同因當事人意思不完備出現糾紛時,應參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條款處理;
5.涉他合同
6.格式合同:工商局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屬于格式合同,屬于合同范本;
①不可排除法定條款的效力;
②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③非格式條款之優先效力。
④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原則。例如,保險單,運輸合同說明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7.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合同糾紛,現在能否用合同法解釋?
一般,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例外:
有關合同效力的糾紛:訂立在合同法實施之前,糾紛在之后,直接適用合同法;
履行糾紛:履行在合同法實施之后,或延續到合同法實施之后,發生糾紛,則適用合同法;
其他糾紛直接適用當時法律規定;
再審案件:仍然依據當時的法律,不能直接依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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