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cite><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video></var>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strike></var>
<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ideo></cite><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cite>
<var id="ddhtb"></var>
<cite id="ddhtb"></cite>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ins id="ddhtb"><span id="ddhtb"></span></ins>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strike></var> <menuitem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menuitem><menuitem id="ddhtb"><span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span></menuitem>
<ins id="ddhtb"><noframes id="ddhtb">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span id="ddhtb"><var id="ddhtb"></var></span></var>
<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節重點及習題(16)

首頁 > 

考試

 > 2015年成人高考《...

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節重點及習題(16)

第十六章 債的移轉和消滅

一、債的移轉

1.債權讓與

特征:非要式性;無因性;處分行為。(基礎行為即使有瑕疵,也不影響讓與行為本身效力)

不得讓與的債權:

A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用、委托、租賃等合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作為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

B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無規定,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通知到達是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的時間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3.債權讓與的法律效力

A.內部效力:

法律地位的取代;從權利隨之移轉;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讓與人對其讓與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債權多重讓與的法律效力,即讓與人將債權讓與給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債權重復讓與給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的歸屬問題(處理原則:有償讓與的受讓人應當優先于無償讓與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全部讓與中的受讓人優先于部分讓與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給債務人的債權讓與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的讓與)。

B.外部效力: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讓與通知為準,通知的時間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表見讓與:當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該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讓與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受讓人向債務人請求,債務人拒絕給付,債務人是否構成對受讓人的違約?構成。

受讓以債務人拒絕履行,能否向原債權人主張違約?不行,此時原債權人已脫離債的關系。原債權人只在轉移債權本身有瑕疵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若已放棄對原債權人的抗辯,能否以原來的抗辯對抗受讓人?不能,主權利轉移,若放棄,實質上也放棄對新債權人的抗辯。

4.債務承擔

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A種類:

a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成立方式有兩種: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債務,需經債權人同意。

b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又加入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原則上無須債權人同意,只要通知即發生效力。

債務承擔經債權人同意,此處同意必須是本人同意,包括授權代理人的同意。夫妻可互為代理(經營性質,不包括;日常生活產生的債務應當包括在內,例如:甲從乙處買50元雞蛋,錢未付,甲對乙妻說錢由丙來付,乙妻同意,此時就有效)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并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5.債的概括承受:

合同承受;企業合并(法定移轉,勿須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繼承。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例1:甲乙之間簽訂合同,甲未交貨,乙未付款,這時,甲與乙簽訂協議,把自己的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丁。這就是協議式的概括轉讓。丁取得獲得貨款的債權,交付貨物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乙同意。

例2:甲乙簽訂合同以后,甲分之為丙、丁的公司。這時原來由甲對乙享有的債權,現由丙、丁享有連帶債權;反過來,原來由甲承擔的交貨債務,現由丙、丁承擔連帶債務,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個來履行交貨義務。這就是法定的概括轉讓。繼承也可能會產生法定的概括轉讓。

二、債的消滅

1.清償

清償費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又無約定時,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它行為而致清償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交易慣例:如賣方代辦托運,則費用由買方負擔)

2.抵銷

法定抵銷(抵銷權,屬形成權)與合意抵銷(抵銷合同)。

法定抵銷的要件

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1;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2;

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3;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4.

A.約定之債與法定之債能否抵銷?

受動債權可以,自動不行。例如,甲欠乙1000元,乙討債時傷甲,甲花醫藥費1000元,乙不能主張抵銷,約定債權不能做為主動債權(自動)與法定債權抵銷。

B.勞務之債與金錢之債可否抵銷?

甲欠乙200元,甲為乙干活,報酬200元,此時勞務之債不能做為主動債權抵銷,勞動是對人的基本的生存權的保護,類似的還有贍養費、撫養費,侵權。

C.有擔保債權能否與無擔保債權抵銷?

無擔保債權不能作為自動債權與有擔保債權抵銷,無擔保債權不一定能實現,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保護。

D.超過訴訟時效債權與其它債權能否抵銷?

甲欠乙10萬,過時效(不能做為主動債權);乙又欠甲10萬,未過時效(可做為主動債權抵銷)。

3.提存

A.提存的原因:

a債權人遲延受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未按清償期受領或拒絕受領;

b債權人下落不明;

c債權人死亡,或無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B.提存的主體:公證處為提存部門,提存地無提存部門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存。

C.提存在的標的:適于提存者為限。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拍賣或變賣,將所得價款提存。

D.提存的效力: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

a.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b.風險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c.費用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d.孳息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提存人求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提存在取回提存物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除斥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取回權,形成權)。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4.免除

免除是單方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免除行為。免除一旦做出,不得撤銷。

債務的免除是雙方行為,免除效力是合意,免除時債務人若要還則債權人應接收。

國有債務的免除必須依法律規定,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免除。

5.混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合的主要原因)

企業合并(人格混同)。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債的消滅基于財產混同消滅)。

男、女之間債務不能因婚姻而混同,此時訴訟時效中止。

混合后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不終止。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

查看全部

推薦文章

猜你喜歡

附近的人在看

推薦閱讀

拓展閱讀

相關資訊

最新資訊

網友關注

?
欧美疯狂做受xxxx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