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的保險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
1.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義務的條件是:
(1)必須是保險標的受到損害(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2)必須是在承保范圍內的財產,對于未承保的財產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就人身保險而言,必須是保險人承保并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沒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3)必須是由保險事故引起的。在各類保險合同中,只有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
(4)保險金的給付,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內。
(5)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
2.保險金的給付期限。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3.保險人的先予支付義務。
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4.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考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拒賠時的通知義務。
保險人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6.保險人的違約責任。
保險人沒有及時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除繼續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7.保險人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這些情形主要可歸納為:在保險合同成立前,被保險人已知保險標的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被保險人不履行防災減損義務而造成保險標的擴大損失的,保險人對擴大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保險標的因其性質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損耗而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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