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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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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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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正當防衛

[案例]:

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農藥,并用注射器將農藥注入瓜田中較大的5個西瓜內,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寫有“瓜內有毒,請勿食用”的白旗。鄰村李某路過瓜地,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兩個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農藥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門干活。當天,正好家里來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趙某見桌子上放著一個大西瓜,以為是李某買的,就用來招待客人,結果導致2個客人死亡,1個重傷。

問題:

1. 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2.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否構成數罪?為什么?

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4.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當如何處理?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5. 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案例]:

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已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并承諾要回款項后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扣押,并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于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斷氣。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事后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

問題:

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答案: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答案: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并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答案: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

答案: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答案: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圍。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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