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三節 業主的訴訟權利
業主的訴訟權利
(1)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現實中,有可能有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不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某些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情形,《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一規定,賦予了業主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業主在具體行使這一權利時,還要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
(2)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于建筑區域內任何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侵權行為,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共同受到侵害的業主,可以推選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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