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范
規范一般可以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區別:
(1)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則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規范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于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只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出現,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處理是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范這3個組成部分密切聯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個部分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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