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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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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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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6)

注冊建造師執業制度

1、注冊管理

(1)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注冊,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工作。未經注冊,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名義從事活動。

(2)《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范圍內有效。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二級建造

師注冊管理機構。

(3)初始注冊的條件:資格證書;受聘一個相關單位;達到繼續教育要求;沒有不予注冊的情形。注冊要在3年內 申請;逾期必須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注冊有效期:3年。

(4)延續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5)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6)不予注冊情形: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未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 5年;因

前款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 3年;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 年;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 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年齡超過65周歲。

2、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1)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

但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3)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 建造師名義執業。【注意和“資格證書有效范圍”的區別】

(4)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但發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a、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b、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認可的。

(5)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但下列情形除外,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后可以更換:

a、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的; b、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6)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以上規定的情 形外,不得變更。

3、權利和義務(記住特殊的幾個)

(1)權利:

a、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b、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活動;c、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加蓋執業印章;

d、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e、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f、接受繼續教育。

g、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h、對侵犯本****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2)義務:

a、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執業道德; b、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c、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d、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e、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f、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g、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3)接受繼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4、建造師的簽字蓋章行為及其他

(1)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2)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3)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包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章。

(4)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 修改;注冊建造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并由其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5)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6)監督管理

a、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之注冊機關。

b、注冊建造師異地執業的,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意見轉交注冊建造師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4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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