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人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酌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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