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終結“零負團費” 導游收回扣可按商業賄賂定罪
黑龍江省旅游局從北京邀請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鋒和國家旅游局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游法》特邀專家組核心成員申海恩兩位專家,為全省旅游系統詳解《旅游法》。劉鋒首先進行了題為“《旅游法》給力黑龍江旅游創新發展”的演講,而申海恩進行了題為“《旅游法》的制定、實施及其對旅游行業監管的影響”的演講,就消費者和冰城旅游業內人士關心的問題解讀了《旅游法》。
解讀1:
零負團費成旅游業內部“病態”交易
申海恩說,“零負團費”走入公眾視線之后,最流行的解讀是,旅游者所參加的團隊是低價的、甚至是不收團費的,似乎“零負團費”使得旅行社做了虧本生意,旅游者占了便宜。申海恩表示,所謂“零負團費”,是指地接社、導游等本應收到組團社、旅行社撥付的旅游費用而未收到,甚至需向組團社、旅行社交納費用“買團”,而導致地接社、導游等的團費收入是“零”或“負”的現象。“零負團費”出現的根源在于,地接社或導游之間的惡性競爭:導游借誘騙、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得高額的回扣、傭金等不正當利益,為爭奪更多客源而放棄組團社、旅行社應支付給自己的導游服務費、甚至團費,進而演變為不但不與旅行社爭奪團費,反而向旅行社交納買團費的病態交易方式。
解讀2:
今后導游收回扣可按商業賄賂定罪
申海恩表示,自“零負團費”興起至今已數十年,早已超出任何旅行社、導游的控制之外,形成了旅游市場的“行規”、“潛規則”,然而,在這個“潛規則”中,沒有贏家:組團社因旅游服務品質下降而商譽受損,旅游者數量下降、業績下滑。地接社因市場競爭而不得不拿出越來越多的買團費,導游人員不僅違背自己的職業良知、遭受內心的譴責,而且也越來越面臨因觸犯《刑法》、構成商業賄賂罪,而鋃鐺入獄的危險。
據申教授介紹,購物店回扣問題在《旅游法》第三條第二款說明,對合法購物點,不能指定購物點,也不能安排購物項目,除非是旅游者主動提出購物要求。對于非法購物點向旅行社或導游進行回扣,這種行為嚴重的話就成為了商業賄賂罪,購物點是行賄方。“今后導游收受5000元至20000元,屬于數額較大商務賄賂,依法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申海恩說。
解讀3:
遇強迫消費可要求旅行社退貨
申海恩說,首先,從組團社招徠旅游者的角度入手,禁止旅行社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是從交易的起點對“零負團費”進行的規制。
第二,為了解決導游、領隊人員為稻粱謀的后顧之憂,規定了旅行社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為了避免組團社、旅行社強迫地接社、導游人員接受“零負團費”的潛規則,分別規定了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這是從組團社、地接社和導游人員內部關系來規制。
第四,規范導游、領隊人員的行為,禁止收取小費、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禁止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收受旅游經營者的賄賂。這是從“零負團費”所謂“填坑”的來源來遏制。
第五,在發生誘騙、強迫與變相強迫的時候,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貨并墊付退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這是從交易結束以后的糾紛處理角度來進行的規制。
第六,規定組團社要對地接社的違約、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情況承擔責任。這是從責任承擔的角度規制組團社,使其不敢輕易接受“零負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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