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賦予的狀況將自然人分為以下三類:
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二)監護(新增)1、監護人的設立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當然法定監護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自愿監護人);④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在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必須先指定后裁決);⑤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這里是有順序的)。這里面的其他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并承擔責任。
提示:“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指監護人確是為了被監護的利益,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例題:甲是童星(8周歲),片酬很多,他的父親經他同意,將10萬元贈送給他的叔叔丙,問這個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銷。
答案:B
解析:本題中的財產是屬于未成年人的甲的,作為他的父親只能是為未成年人的個人利益才能處分。雖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這是一個無效的行為。
(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的條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即離開自己的住所連續達到2年;②利害關系人(即近親屬和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的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財產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爭議的,或沒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條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況下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從意外事件發生的當天計算。②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2)宣告死亡的撤銷;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撤銷。撤銷的法律后果如下:10
①配偶沒有死亡的,沒有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保護現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的,要想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重新登記結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間,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被撤銷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進行解除,但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繼承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還,但是繼承人所賣的價款應當予以返還。因繼承法而取得的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予以適當補償。④請求賠償損失。利害關系人隱瞞真是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以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二、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4、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外,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提示:(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修改合伙協議
B.合伙人之問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項錯誤,ACD項正確。
6、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合伙協議有約定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未約定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7、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提示: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 )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了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選項AB錯誤;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選項C正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選項D正確。
8、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9、入伙與退火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②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重點)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退伙情形。未履行出資義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屬于“除名”,選項AD錯誤;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屬于”協議退火”,C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是B。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三)有限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3)合伙協議。(4)出資。
提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4、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5、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解散原因。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3)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
2、財產的清償順序
清算費用,所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的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企業財產多余的部分,視同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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