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普及無疑是把雙刃劍,除了尾氣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難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據悉,此類案件已成為該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據介紹,2012至2014年,該院共審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類案件占所有侵權案件的比例,2012年為45.3%,2013年為51.2%,2014年為59.8%,呈逐年上升趨勢。此類上訴案中,保險公司參與上訴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訴焦點主要集中在商業險免責條款的適用、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死亡或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幾方面。
修理費高于估值,合理就獲賠
2014年5月13日,代某駕駛大貨車與林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林某修理車輛共花費修理費3.6萬元,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及代某承擔上述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委托鑒定機構評估,林某的小轎車估值為人民幣2萬元整,故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賠償。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林某的車輛受損可經修復使用,且修復使用在經濟上對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選擇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并主張賠償修車費用,出于對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當事人選擇權的尊重以及更準確適用法律的角度考慮,林某維修車輛所支出的費用雖然高于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但尚在合理范圍內,不屬于畸高,且系維修車輛恢復正常駕駛狀態所需的必要費用,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
開門撞傷騎車人,乘客也得賠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柴某開啟左后車門下車時,剛好撞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亢某,造成亢某受傷、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亢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柴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
法官釋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乘坐機動車時,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下車開啟車門時撞擊到電動車是亢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60%,陳某因未按規定停車,責任承擔比例為40%。
掛車未投交強險,牽引車先賠
2013年11月19日,張某駕駛車輛(牽引車及掛車)與高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此事故經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另查,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主車交強險和主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掛車商業三者險10萬元,未投保掛車交強險。
法官釋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應先由張某駕駛的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牽引車和掛車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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