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13題
【正確答案】C
【名師解析】
自2012年以來,對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要件,根據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來看改變了傳統的觀點,采納的是新觀點。新觀點認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為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言,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的。因此,15周歲的乙與其父親能夠成立共同犯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據此可知,甲、乙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而甲要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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