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昆明先后出臺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的意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引進人才落戶的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2009年先后頒布了《昆明市引進人才實施細則》和《進一步完善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補充意見》,在引進人才的落戶問題上進行了更全面、細致、具體的規定,并逐年加以完善。
1、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與其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不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便可在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2、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于本科以上學歷的;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的;經人社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人員、高級技工等。
3、被本市企業招用的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與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協議后,便可在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4、屬于昆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如兩院院士、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以及緊缺急需人才,可自愿選擇落戶地址,也可在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5、對于愿意到昆明工作的碩士(含)及以上學歷或者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可以先落戶后擇業,戶口落入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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