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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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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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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民法

查字典大學網整理“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供廣大考生備考使用,更多關于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信息,

一、單選題

1. 薛某駕車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隊確定薛某負全責。鑒于找不到死者親屬,交警大隊調處后代權利人向薛某預收了6萬元賠償費,商定待找到權利人后再行轉交。因一直未找到權利人,薛某訴請交警大隊返還6萬元。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平正義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薛某是義務人,但無對應權利人,讓薛某承擔賠償義務,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B. 交警大隊未受損失而保有6萬元,形成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C. 交警大隊代收6萬元,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與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關系,無須退還

D. 如確實未找到權利人,交警大隊代收的6萬元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庫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薛某駕車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規定其應向死者家屬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因此,薛某履行義務并非沒有對應的權利人,而是沒有具體確定的權利主體,不存在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問題。

選項B、C錯誤。《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據此可知,交警大隊與薛某之間不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交警大隊代收6萬元賠款的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無需退還。

選項D正確。侵犯他****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具體權利人的情況下,由國家有關機關代為行使權利,將收取的賠償金上交國庫,更有利于對義務主體責任的落實,從而強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他人的注意義務,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從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來看,在義務主體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注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2. 張某和李某達成收養協議,約定由李某收養張某6歲的孩子小張;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張某依約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李某收養小張1年后,因小張毆打他人賠償了1萬元,李某要求解除收養協議并要求張某賠償該1萬元。張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李某、張某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B. 李某應對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C. 張某應賠償李某1萬元

D. 李某應返還不當得利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據此可知,收養關系可以解除,李某、張某雙方通過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選項B錯誤。《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據此可知,收養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當事人違約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選項C錯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可知,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為小張的監護人,小張因侵權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1萬元應由李某承擔,張某無需賠償李某。

選項D正確。《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在本案中,張某根據收養協議的約定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但該收養協議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該10萬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據已經不復存在。因此,其應向張某返還不當得利。

3.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標準格式《貨運代理合同》上蓋章。《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紅在合同尾部簽字。后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起訴乙公司,并要求此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藍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李藍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抗辯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夠成立?( )

A. 第四條為無效格式條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條處簽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僅代表乙公司的行為

D. 李藍并未在合同上簽字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題中,《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情況,因此,該條的約定合法有效。

選項B錯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單獨在第四條處簽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簽字即有效。

選項C錯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選項D正確。本案中,李紅在合同尾部的簽名可以認定為系根據合同要求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簽字,同時也可以認定為系李紅個人對合同內容中連帶責任的確認。但李紅個人對合同中關于連帶責任的確認僅對李紅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當糾紛訴至法院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李藍,而李藍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簽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紅的簽字而確認李藍本人的連帶責任。

4. 宗某患尿毒癥,其所在單位甲公司組織員工捐款20萬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萬元存放于專門設立的賬戶中。宗某醫治無效死亡,花了15萬元醫療費。關于余下5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應歸甲公司所有

B. 應歸宗某繼承人所有

C. 應按比例退還員工

D. 應用于同類公益事業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公司組織員工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項公益募捐活動。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體: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題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員工是捐款人。

選項A錯誤。募捐人是發起人,他可以對募捐款進行保管、監督支配,但對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余下的5萬元不應歸甲公司所有。

選項B錯誤。從捐款的目的來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為了扶貧濟困,而不是從捐款中謀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達到或被救助者因醫治無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將剩余款項據為己有的話,則違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違背了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繼承人不應享有捐款余額的所有權。

選項C錯誤。募捐行為可以看作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捐贈人將財產捐贈出去,就與那筆財產再無所有權關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額,捐贈人也沒有權利將余額要回。因此,余下的5萬元不應歸還給員工。

選項D正確。《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該法第五條規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即捐贈財產必須用于公益事業。在該筆捐款用途已經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實人們已經知道該筆捐款應用于何處,懷著這樣的預期,應將剩余的5萬元捐款用于同類的公益事業。

5.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討一筆已過訴訟時效期限的10萬元貨款。乙公司書面答復稱:"該筆債務已過時效期限,本公司本無義務償還,但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可償還3萬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10萬元。乙公司接到應訴通知后書面回函甲公司稱:"既然你公司起訴,則不再償還任何貨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乙公司的書面答復意味著乙公司需償還甲公司3萬元

B. 乙公司的書面答復構成要約

C. 乙公司的書面回函對甲公司有效

D. 乙公司的書面答復表明其喪失了10萬元的時效利益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選項D錯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書面形式作出"愿意償還3萬元"的意思表示,則意味著這"3萬元"不再受上述時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償還3萬元。

選項B錯誤。《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乙的書面答復并沒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不構成要約。

選項C錯誤。乙公司已經通過書面答復同意清償3萬元的債務,這3萬元的時效利益已經放棄,因此,書面回函稱不再償還任何貨款對甲公司不發生效力。

8.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權、丙公司擔任保證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甲公司屆期不支付貨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乙公司應先行使機器設備抵押權

B. 乙公司應先行使房屋抵押權

C. 乙公司應先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償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據此可知,乙公司應先行使機器設備抵押權。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據通說觀點,物保與人保之間不可以相互追償。

9. 張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歸還,李某將小羊從張某羊圈中抱走交給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張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B. 張某有權要求王某返還占有

C. 張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占有

D. 李某侵犯了張某的占有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B錯誤。《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據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王某)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占有是一種既成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該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對占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因此,李某將小羊從張某羊圈中抱走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占有。但李某隨即將小羊交給了原所有人王某,則張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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