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大學網整理“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供廣大考生備考使用,更多關于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信息
一、單選題
6. 張某與李某共有一臺機器,各占50%份額。雙方共同將機器轉賣獲得10萬元,約定張某和李某分別享有6萬元和4萬元。同時約定該10萬元暫存李某賬戶,由其在3個月后返還給張某6萬元。后該賬戶全部款項均被李某債權人王某申請法院查封并執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還張某款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李某構成違約,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5萬元
B. 李某構成違約,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C. 李某構成侵權,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5萬元
D. 李某構成侵權,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約定"對機器轉賣所得款張某分6萬,李某分4萬",該約定未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合法有效。因此,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應當向張某承擔違約責任,而非侵權。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將其對乙公司的10萬元債權出質給了丙銀行,擔保其9萬元貸款。出質前,乙公司對甲公司享有2萬元到期債權。如乙公司提出抗辯,關于丙銀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質權的最大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10萬元
B. 9萬元
C. 8萬元
D. 7萬元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本案中,甲對于乙享有10萬的債權,同時乙對甲也享有2萬元的債權并且已經到期,而且兩者都是普通的金錢債務,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張抵銷。甲將債權出質于丙,應當參照適用債權讓與的規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乙可以向質權人丙主張2萬元的抵銷權,如果乙主張,則丙主張的質權最大數額就是8萬元。
11. 方某為送湯某生日禮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訂貨單上,方某指示余某將玉器交給湯某,并將訂貨情況告知湯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將玉器交給湯某,朱某不慎將玉器碰壞。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湯某有權要求余某承擔違約責任
B. 湯某有權要求朱某承擔侵權責任
C. 方某有權要求朱某承擔侵權責任
D. 方某有權要求余某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D正確。《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方某與余某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湯某與余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方某有權要求余某承擔違約責任,而湯某無權要求余某承擔違約責任。
選項B、C錯誤。《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對于承攬合同而言,參照買賣合同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定作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之前屬于承攬人,尚未轉移給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還未交付給湯某,湯某對玉器不享有所有權。因此,朱某對湯某不構成侵權。同理,方某對該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權,無權要求朱某承擔侵權責任。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小轎車,約定7月1日預付10萬元,10月1日預付20萬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車時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時預付第一筆款。乙公司于9月30日發函稱因原材料價格上漲,需提高小轎車價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絕,等待乙公司答復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匯去20萬元。乙公司當即拒收,并稱甲公司遲延付款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則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甲公司不構成違約
B. 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價格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選項C錯誤。《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應預付前兩筆款項,然后乙交貨,甲的履行順序在先,但在第二筆款支付前,乙單方要求提價,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絕,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中止第二筆款項的支付,對于遲延支付第二筆貨款不構成違約。
選項B錯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題中,原材料上漲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于法定的合同變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要求變更合同價格。
13.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雙方商議再借100萬元,期限3年。兩筆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討。胡某僅于2010年2月歸還借款100萬元。關于胡某歸還的10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歸還的是該筆借款
B. 因2006年的借款無擔保,故歸還的是該筆借款
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數額相同,故按比例歸還該兩筆借款
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擔保,故按比例歸還該兩筆借款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胡某先后向李某兩次借款,借款數額均為100萬,且均有擔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歸還100萬元時,第一筆借款已經到期,第二筆借款尚未到期,因此,應當優先抵充2006年的100萬借務。
14. 孫某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李某承租后與陳某簽訂了轉租合同,孫某表示同意。但是,孫某在與李某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已經把該房租給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陳某、王某均要求繼續租賃該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李某有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B. 陳某有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C. 李某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D. 陳某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A、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本題中,王某與孫某簽訂租賃合同在先,且其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因此,王某應作為優先順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陳某無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選項C正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因孫某違約導致李某的租房合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李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選項D錯誤。本題中,陳某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陳某不能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與李某之間存在轉租合同關系,陳某有權解除其與李某之間的轉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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