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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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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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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

25. 瑋平公司是一家從事家具貿易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在北京,股東為張某、劉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兩年后,擬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開拓市場。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在北京市設立分公司,不必申領分公司營業執照

B. 在北京市以外設立分公司,須經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且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 在北京市以外設立分公司,其負責人只能由張某、劉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擔任

D. 在北京市以外設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資子公司,亦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B錯誤。《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據此可知,設立分公司應當申領營業執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選項C錯誤。對于分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應由該公司自行決定。

選項D正確。《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6. 甲與乙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為董事長。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車禍,甲與乙同時遇難。關于甲、乙股東資格的繼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乙的繼承人均可主張股東資格繼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股東資格與董事長職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條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資格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C、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資格的繼承條件作出規定,也可以直接規定禁止繼承股東資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別規定時,原股東的繼承人可以主張股東資格的繼承。

選項B說法錯誤。《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據此可知,董事長等高管身份不屬于繼承范圍。

27. 嚴某為鑫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于公司對嚴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在嚴某認繳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后,公司即須簽發出資證明書

B. 若嚴某遺失出資證明書,其股東資格并不因此喪失

C. 出資證明書須載明嚴某以及其他股東的姓名、各自所繳納的出資額

D. 出資證明書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有價證券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據此可知,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的時間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東認繳出資后就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因此,若嚴某遺失出資證明書,其股東資格并不因此喪失。

選項C錯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據此可知,嚴某的出資證明書須載明嚴某的姓名及嚴某所繳納的出資額,無須載明其他股東的姓名及其出資額。

選項D錯誤。有價證券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在法律上不屬于有價證券。

28. 某經營高檔餐飲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來,因受市場影響,公司業績逐年下滑,各董事間又長期不和,公司經營管理幾近癱瘓。股東張某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可同時提起清算公司的訴訟

B. 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C. 可將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D. 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訴訟作出判決,僅對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選項B正確。《公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選項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選項D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29.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為不屬于抽逃出資行為?( )

A. 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去

B. 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去

C. 利用關聯交易將其出資轉出去

D. 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0. 2010年5月,賈某以一套房屋作為投資,與幾位朋友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從事軟件開發。2014年6月,賈某舉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業中退出。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時,賈某向其他合伙人發出退伙通知后,即發生退伙效力

B. 因賈某的退伙,合伙企業須進行清算

C. 退伙后賈某可向合伙企業要求返還該房屋

D. 賈某對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據此可知,清算以解散為前提,而賈某的退伙不會導致該合伙企業的解散,因此無須清算。

選項C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1. 2014年6月經法院受理,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臺精密儀器,實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運而交付給甲公司的。關于乙公司的取回權,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

A. 取回權的行使,應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 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則其取回權即歸于消滅

C. 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可以訴訟方式主張其權利

D. 乙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保管等費用時,保管人可拒絕其取回該儀器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正確,選項B說法錯誤。《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據此可知,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并不會導致取回權的消滅。

選項C說法正確。《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選項D說法正確。《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2. 依票據法原理,票據具有無因性、設權性、流通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征。關于票據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 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

B. 任何類型的票據都必須能夠進行轉讓

C. 票據的效力不受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行為的影響

D. 票據行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正確。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首先做成證券。在票據做成之前,票據權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

選項B說法正確。票據具有流通性,流通是票據的一個基本功能。票據上的權利,經背書或單純交付即可讓與他人,無須依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說,無記名票據,可依單純交付而轉讓;記名票據,須經背書交付才能轉讓。

選項C說法正確。票據具有無因性。票據上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選項D說法錯誤。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法律法規嚴格地規定了票據的制作格式和記載事項。不按票據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票據事項的記載,就會影響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的無效。此外,在票據上所為的一切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等,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無效。

33. 依據我國《海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關于船舶所有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船舶買賣時,船舶所有權自船舶交付給買受人時移轉

B. 船舶建造完成后,須辦理船舶所有權的登記才能確定其所有權的歸屬

C. 船舶不能成為共同共有的客體

D. 船舶所有權不能由自然人繼承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據此可知,船舶是動產,買賣船舶時,所有權自船舶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

選項B錯誤。《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據此可知,船舶建造完成后權利人即取得所有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選項C錯誤。《海商法》第十條規定,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據此可知,船舶可以成為共同共有的客體。

選項D錯誤。船舶所有權可以由自然人繼承,《海商法》與《物權法》均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34. 甲公司代理人謝某代投保人何某簽字,簽訂了保險合同,何某也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謝某代簽字,應由謝某承擔保險責任

B. 甲公司承保錯誤,無須承擔保險責任

C. 何某已經交納了保險費,應由甲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D. 何某默認謝某代簽字有過錯,應由何某和甲公司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保險法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據此可知,投保人何某已經交納了保險費,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因此,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由甲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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