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教基〔2014〕32號
各縣(市、區)教育局,開發區分局,直屬單位(學校):
為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規范高中招生秩序,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促進麗水教育科學和諧發展,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1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2011〕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2014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組織形式
2014年全市繼續實行浙江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初中學業考試”)。初中學業考試性質是義務教育階段終結時的省級考試,目的是全面反映畢業生在學科學習目標方面所達到的水平,考試結果是衡量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初中學業考試科目設置與命題、閱卷
(一)初中學業考試科目設置
1.文化考試
6月11日-12日進行初中學業考試的文化課考試(中考),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思品(包括思想品德、歷史與社會)。
初中地方課程內容列入“社會·思品”考試范圍,包括省、市兩級地方課程,共占10分左右。各科考試均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2.技能測試
(1)體育測試。體育測試按《麗水市2011年初中畢業生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意見》執行,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組織考試,滿分30分。
(2)實驗操作測試。由各縣(市、區)教育技術中心(電化教育館)制定測試方案,各初中學校負責具體實施。測試成績按A、P、E三個等級呈現,分別代表優良、合格、待合格。測試工作須在三月底前完成。
(3)信息技術測試。由各初中學校自行組織對學生進行測試,成績按A、P、E三個等級呈現,分別代表優良、合格、待合格。測試工作須在三月底前完成。
3.總分
初中學業考試成績總分設總分1、總分2、總分3:總分1=五科文化考試之和,滿分620分;總分2=總分1+體育成績,滿分650分;總分3=總分2+優惠加分。
(二)文化考試命題
今年我市初中學業考試的文化考試命題采取與兄弟市聯合命題的方式。命題依據為《2014年浙江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說明》。
命題注重與社會實際和生活實際的聯系,注重考查學生對學科知識的探究能力、對學科思想方法的理解能力以及在具體情境中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閱卷與成績評定
1.閱卷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采用網上閱卷的形式進行。
2.考試成績以分數制和等級制兩種方式同時呈現。學業考試成績以等級方式呈現,等級分為A、B、C、D、E五級,分別代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優秀”為15%左右,“良好”為3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內。各等級所對應的分數線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一劃定,等級制成績由各初中學校記錄到電子學籍系統中。學業考試成績待及格的學生,可參加各初中學校自行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作為畢業評價依據。高中招生采用分數制成績。
三、初中學業考試報名
本市初中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學校所在地報考的,由學校通過學籍系統集體報名;回戶籍所在地報考的學生,須持本人《學生基本信息》表(由學籍3.0系統打印)和戶籍證明到縣級招生考試部門報名。
歷屆生和回我市戶籍所在地報考的外市(含外省)初中應屆畢業生,須持本人《學生基本信息》表(省內學生由學籍3.0系統打印)和戶籍證明材料到縣級招生考試部門報名。
一個學籍只能報考一次。高中在校生不得報考。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外省籍在我市務工人員子女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參加我市學業考試報考,并參加我市高中錄取:
1.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在本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2.有合法穩定的住所;
3.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一年及以上;
4.隨遷子女在本市連續就學一年及以上(注冊有我市學籍)。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細則,報名審核工作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負責。
四、綜合素質評價
(一)認真做好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全面檢測初中畢業生基礎性發展目標達成狀況的重要手段,也是高中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各縣(市、區)教育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縣、校兩級要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機構,對全體初中畢業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二)綜合素質評價應做到過程與結果相結合。學校應當依照所建立的《學生成長記錄冊》內容,全程、全面、客觀、公正記錄學生在初中階段各方面的成長狀況,內容包括各學期的學習成績、社會活動表現、獎勵情況、反映個人特長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獲獎證書等。2014年應屆畢業生應有三年(2011、2012、2013學年)的學生成長記錄。
(三)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綜合評語”和“等第測評”兩部分組成。“等第測評”共分四個模塊: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勞動與技能(勞動技術、信息技術)、探究與實踐(綜合實踐活動、實驗操作)。等第的認定分為A、P、E三個層次,分別代表優良、合格與待合格。其中實驗操作和信息技術的測評由各縣按各自制定的方案執行,評定結果納入上述相應模塊,并記入學生電子學籍“學生成長檔案”。
具體工作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組織實施。
五、招生優惠
按照《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2014年高中段學校招生優惠政策>的通知》(麗教基〔2014〕12號)執行。
六、高中招生錄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嚴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縣(市、區)內擇校生、特長生五個類別申報招生計劃(招生計劃申報工作另行文),麗水中學、縉云中學委培生計劃由市教育局確定。
2. 為切實加強優質特色普通高中建設,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資源優勢,針對學生特點,開展多樣化特色辦學,決定進一步開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繼續開展委培生招生工作。自主招生按照《麗水市教育局關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見》(麗教基〔2013〕150號)執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養任務的學校外,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跨縣(市、區)域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應主要立足當地招生,如要進行跨縣(市、區)域招生的,必須進行招生計劃申報,經批準后按規定執行;需跨設區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
4.繼續實行音體美特長生、少數民族計劃單列等招生制度。
5.繼續實行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標達到招生計劃(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須在招生前由各縣(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具備報考所在初中學校連續兩年以上學籍的應屆畢業學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教育主管部門劃定。鼓勵各重點普通高中學校擴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對農村初中學生可實行適當降分錄取,具體辦法由各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6.縣(市、區)內擇校生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學校為計算單位。“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計劃內公費生數的10%以內。
7.加強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統籌協助,確保普職招生大體相當。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按照專業結構調整工作方案、專業課師資、實訓條件等因素申報招生計劃。支持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跨區域招生,鼓勵初中畢業跨區域就讀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3+2五年制、五年一貫制和跨區域招生的具體方案另行發文。
8.為提高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層次,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學前教育專業按保育員方向培養,繼續保留四年制學前教育專業。3+2五年制學前教育專業的招生,在學業考試后,單獨提前進行。
9.已被自主招生的學生是否參加初中學業考試,按照《麗水市教育局關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見》(麗教基〔2013〕150號)執行。其余學生,均須參加初中學業考試,未參加初中學業考試的學生將不能取得《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不得被普通高中錄取。
10. 考生必須按規定報考,所有考生的報考信息和志愿填報信息(含放棄填報志愿)的紙質文本需經考生和家長進行書面確認,并報招生考試機構備存。
11.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應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選擇、適者錄取”的原則。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12.普通高中錄取工作仍實行學業考試成績統一公布后,分縣(市)錄取的辦法進行。各普通高中根據考生志愿進行錄取,錄取規則和辦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各縣(市)教育局制定。
13.綜合素質評價等第為高中招生錄取的前置條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需達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長生計劃的學校,應制定測試方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測試應在學業考試前完成,入圍名單經公示后報教育局;再根據入圍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的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15.各縣(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視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計劃單列、舉辦民族班等途徑和措施,切實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經批準可以跨縣招生的學校(如:有少數民族單列招生計劃的學校、民辦學校)必須經學校所在縣(市)和生源所在縣(市)教育局共同同意,報設區市教育局審核后才可組織招生,否則不能取得學籍。
17.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錄取,錄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細則。
七、普通高中新生學籍錄入及審核工作
1.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計劃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達的2014年高中招生計劃設定各校新生學籍數量,計劃外招生不能取得學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預錄取和退錄補錄兩個階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縣(市)上報新生錄取庫,完成招生預錄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錄補錄工作,高一新生學籍庫隨即鎖定,于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學籍遷移工作。
3.規范學籍變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轉學。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必須經主管教育局同意并報市教育局批準,電子學籍方可進行變更。
4.對違反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未經就讀地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雙方同意,擅自到外地就讀普通高中的學生,不得辦理學籍變更手續,不得轉接學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應通過制度創新體現公正、公平、公開,應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培訓與考評制度等,杜絕腐敗現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學業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優惠加分名單、學生成長記錄冊的要求、考試費用、高中招生辦法(含收費標準、退費辦法、貧困學生的補助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誠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學生成長記錄和高中招生的誠信機制。各級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考試誠信教育,參加施考、監考、閱卷、綜合素質評價和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議,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3.培訓制度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每位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培訓,明確各項目測評和綜合評語撰寫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統一標準和尺度。提高有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評價能力,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公正,確保權威性與可信度。
4.監督機制
紀檢監察、教育督導、教育行政等部門應對初中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同時制定相應制度,實行社會監督。
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當地教育局或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嚴格遵守招生規范。對嚴重違反招生規定,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將根據人事管理權限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考評制度
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建立初中畢業與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進行評價和考核,學籍管理、實驗教學與測試情況將列入市教育局對縣(市、區)教育科學和諧發展業績考核。
九、附則
本《意見》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麗水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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