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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懺悔道:“我是個沒有什么價值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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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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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懺悔道:“我是個沒有什么價值觀的人”(圖)

林森浩投毒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林懺悔道——

“我是個沒有什么價值觀的人”

林森浩懺悔道:“我是個沒有什么價值觀的人”1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1月8日,當二審裁決的法槌在法庭上重重落下的時候,我們無從得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影像醫學與核醫學專業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的內心到底是怎樣的滋味。

“我選擇上訴與自我辯護,對于結局,我不敢有所奢望。如果我僥幸還有機會,我將在后面的日子里竭盡全力地補償你們,服侍你們終老;如果我還是走了,那也只是我的報應,希望你們能從喪子之痛的陰影中走出,好好地活著。或許有另外一個世界,在那里,我們將為著自己的過錯而贖罪……”

也許,從他在二審結束時對被害人也是他的舍友黃洋父母的告白中,我們可以聽到他的懺悔。但是,法律并沒有給他機會,他終將要為自己沖動的行為承擔責任,付出代價。

一審

焦點:“愚人節”惡作劇還是故意殺人

結果: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林森浩。由于是故意殺人并且出現被害人死亡,屬于重大刑事案件,該案被移送至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投毒殺人案。

2013年11月27日,該案一審開庭審理,檢察院派出了由副檢察長擔任主訴檢察官的4人公訴團隊,整個庭審持續了10多小時。在庭審中,林森浩承認自己投毒,但對起訴書中上提出的與黃洋因瑣事不和,逐漸對他懷恨在心,并決意殺害他的指控提出異議,他表示只是出于“愚人節”想整一下黃洋的惡作劇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人的故意。公訴人則回應稱:“在目睹黃洋處于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醫護人員對此束手無策之際,林森浩如果不是決意要殺死黃洋,他應該會,也完全會,也完全有責任有義務用適當的方式及時地透露黃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幫助醫護人員及時地搶救黃洋的生命。”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5月6日,一封有177名復旦大學學生自愿簽名的請求信,讓該案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在這封《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中,學生們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行,建議法院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被害人黃洋的父母。請求信中寫道:林森浩投毒“是極其惡劣的禽獸行為”,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但其平日表現良好,并非極為兇殘之人,且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若對林森浩判處死刑,量刑無疑過重”。

二審

焦點:“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死”還是中毒致死

結果: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8日,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當天的庭審從早上持續到晚上,一直進行了13個小時。林森浩的上訴狀極為簡單,不超過350字,訴狀中稱并沒有故意殺害黃洋。“這是典型的認錯不認罪。”一位長期參與死刑案件研究的法律界人士如此評價。

這一次,念斌投毒案的代理律師之一斯偉江加入了林森浩的辯護團隊。“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有專門知識的法醫胡志強給出的意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他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黃洋在中山醫院治療期間,有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教授給出的會診意見是“不排斥爆發性乙肝引起急性肝衰竭”。由此,黃洋的死因到底是不是中毒引起的,成為二審最大的辯論焦點。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質證意見。但該意見只是對已有鑒定意見的質證,不屬于證據。因此,二審法官在庭審中特別指出,胡志強的意見不作為定案依據。上述法律界人士告訴中國教育報記者,從辯護的角度來看,林森浩的律師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是,這種辯護技巧實際上反而強化了林森浩的錯誤認識和不認罪的態度,這對最終的裁決結果是不利的。

這一次,一審時還很淡定的林森浩,情緒波動很大,審判長要時不時提醒他穩定情緒后再回答提問。其間,斯偉江問林森浩,投毒后既然知道對肝有損傷為什么不終止?林森浩的回答是,當時是一種好奇的心理,想知道黃洋對這個事情會怎么應對,會變成什么樣。他承認,對于人文的東西和人的健康生命的尊重,自己是欠缺的,屬于那種沒有什么價值觀的人。

這一次,法庭終究還是沒有采納他們的辯解,林森浩終究還是沒有得到活下去的機會。

“醫學界的職業道德——希波克拉底誓言里有這么一句話:我不把毒藥給任何人,也決不授意別人使用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師表示,醫學生應該有最起碼的醫學職業倫理道德。

有媒體報道,一審宣判后黃洋父親曾經說過,跟黃洋密切相關的幾次時間點,天都下著雨。記得,黃洋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下著細雨;一審開庭那天,下著雨;在寶興殯儀館出殯,天下著雨;回老家下葬那天下著雨;這次一審宣判,還是下著雨,“我知道可能只是巧合,但我內心覺得,這是老天覺得我孩子死得冤”。

在復旦投毒案的網絡評論中,有一條令人潸然淚下:“復旦今天失去了兩個寶貴的學生,一個是受害者,一個是投毒者。”林森浩毀了黃洋本該盛放的生命,也毀了自己的一生。一次本不該犯的錯誤,讓兩個家庭都背上了無法卸下的枷鎖,真的值得我們三思!

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還需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下一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運會否改變?

投毒始末

2013年3月31日下午快6點時,林森浩回到寢室,將未經稀釋的數十毫升二甲基亞硝胺原液全部注入室內的飲水機中。

2013年4月1日上午8點多,黃洋起床后喝下已被林森浩投毒的飲用水。

2013年4月2日,黃洋因劇烈嘔吐留院治療。

2013年4月3日,因病情嚴重,黃洋被轉至外科重癥監護室治療。隨后,復旦大學校方組織多次專家會診,均未能發現病因。

2013年4月11日,復旦大學報案。警方介入后,在飲水機殘留水中檢測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鎖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林森浩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15點23分,29歲的黃洋離開了人世。

《中國教育報》2015年1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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