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洋 繪
大學生告學校背后的法治意蘊
高校必須把法治作為解決校內矛盾和沖突的基本方式,建立一套便捷、公正、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校內發生的糾紛,不激化、不拖延,力求在校內化解矛盾,若無法解決則會引導當事人采用如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校外糾紛解決方式。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大一學生小陳(化名)因不滿校方設置轉專業門檻,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首個國家憲法日前夕,該校校長楊燦明公開談論了這一事件,并稱贊學生的依法維權行為。
不滿校方設置轉專業門檻大一女生狀告母校
2014年1月14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發出《關于做好2013級普通本科學生調整修讀專業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規定,能獲批轉專業的學生控制在大一學生人數的5%以內,要經過學生申請、所在學院審查、學校考試、擬轉入學院面試和公示等環節。
該校2013級本科生共有789名學生提出申請,其中超九成希望轉到經管類專業就讀,最后進入公示的僅207人,而小陳不在公示名單之列。小陳認為,校方的《通知》剝奪了她自由求學的基本權利,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這一《通知》。武漢市東湖高新區法院認為,《通知》系履行教育自治權利的體現,作出否決裁定。不滿結果的小陳又向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武漢中院后進行公開審理,并在6月17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該校法學院教授戚建剛是學校法律事務部專家成員,同時也是學校代理人。在官司塵埃落定之后,戚建剛說,幾年來,他已經代理多起學生起訴學校的案件,多半是原告因為考試作弊被處罰,對學校給予開除或其他懲罰處分表示不滿。學生因為轉專業而起訴學校的事情,他還是頭一次遇到。學校師生對小陳的勇敢行為紛紛點贊。
盡管學生狀告學校的官司打輸了,但戚建剛卻對小陳依法維權的舉動充分肯定:“學生告母校是學生權利意識增強的體現。這也有利于學校更好地依法辦學、依法行政。”
有人擔心,學生叫板母校今后會被校方另眼相待。對此,戚建剛明確表示,學生不應該有任何這方面的思想壓力,學校也不會因此給學生“穿小鞋”,或做其他小動作。校長楊燦明等師長在開庭之前,就與小陳進行了溝通,告訴她可以輔修雙學位或通過跨專業考研來實現學習愿望。
此案也引發了校長楊燦明對如何依法治校的深入思考:雖然此案涉及的學校相關規定,具有充分的依據,進行調整專業時程序上也做到了公平、公正、公開,但此案將促使學校改進學生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各項學生工作,如各項規定制定不僅要符合上位法,而且要更加合理,開展管理工作時要體現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更加注重維護學生應享有的權利,在程序上也要做到更加規范與公平。
學校和學生應是法律天秤的兩端
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是高校最基本的管理行為。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方認為,學生與學校在教育上是受教育者與教育者關系;在管理上是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在法律上應是平等的主體關系。在法治社會,法律關系最為基礎。因此,學生和學校在教育與管理等方面的行為,都首先應該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學生,應該接受學校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而學校的教育與管理行為也應合法,特別是制定規章制度應該遵守國家法律。學生與學校對簿公堂,是合理合法的維權方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方對此的認識很具有法律精神。當然,李國方也認為,學生和學校之間通過打官司來解決爭議,是比較罕見的。事實上,作為辦學主體、社會法人的高校,面對的各種社會關系并不比其他社會法人要少,有關系必然會有利益沖突,因此按照法律法規來調節各種關系,已經成為高校管理的基本手段。法治思維也成為基本的管理思維。楊燦明說,高校必須把法治作為解決校內矛盾和沖突的基本方式,建立一套便捷、公正、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校內發生的糾紛,不激化、不拖延,力求在校內化解矛盾,若無法解決則會引導當事人采用如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校外糾紛解決方式”。
早在2005年4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就成立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確保在處理每一名違紀學生時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該校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王文貴說,有一點很特別,委員會還吸收了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學生代表參加,力求做到成員廣泛、運行規范、公正處置、決議權威,既能夠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又能夠體現學生利益,增強學生維權意識。
相應地,學校頒布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由法學家全程參與制定的辦法一共有21條,詳細地界定了學生申訴處理的各種概念、程序,在法律框架下,將學生與學校放在平等地位,字字句句彰顯法的威嚴與公正。
王文貴說,以此辦法為核心的學生權利維護機制,被寫進了2006年9月首次制定公布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類似舉措在2005年前后成為高校“必修課”。曾經專門研究過高校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其公開發表的論文中介紹,2005年,教育部修改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出臺,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大學生申訴制度,并明確區分了大學生申訴的兩種類型:校內申訴和行政申訴。包括北大、清華在內,有相當數量的高校在2005年前后,都以校內申訴為名,出臺了相關的規章制度。
依法治校有利于大學特定價值的實現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主任、著名法學家吳漢東教授認為,依法治校是指以學校為主體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均應納入法治調整的范圍,其中包括政府與學校的關系、學校與社會的關系、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毫無疑問,依法治校,首先要理順的就是政府與學校的關系。其次,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已突破過去單純的行政關系。因此,既不能以民事調整方式完全代替行政管理方式,也不能以行政關系置換民事法律關系。再其次,正確處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同樣是依法治校的題中應有之義。
談到依法治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楊燦明說,依法治校實際上是高校實施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高校要全面推進依法治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自內而外推動依法治國。“依法治校并不是為了束縛學校的發展,相反,正是出于保障學校有序發展的需要,并進而使學校的教育功能藉此得以有效發揮。依法治校實際上為學校的自我發展孕育了一個有序的外部環境,同時也鍛造了一個健康的機體,從而有利于大學特定價值的實現。”楊燦明特別強調。
成立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學校決策和運行中的法律問題,防范學校法律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是當前許多高校實施依法治校戰略頗具特色的舉措。
民法學家、分管學校法務工作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陳小君說,早在2004年11月,該校就提出了加強依法治校,促進學校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目標。根據教育部2003年7月發布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成立了法律事務辦公室,隸屬于學校辦公室,2008年1月更名為法律事務部。2012年11月,升格為正處級單位。其工作思路為:以依法治校理念為指導,以防范法律風險為主線,以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救濟為方針,充分發揮法律咨詢專家的智囊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而工作職責則包括:參與起草、審核、修訂學校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對學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審核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各類法律文書,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為學校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代表學校處理各類仲裁與訴訟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對學校的法制要求,并結合學校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法務建議書,等等。
比如,2006年,法務部組織起草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草案)》,經校務會審議通過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試行)》,成為全國較早公布大學章程的高校。2009年,法律事務部就召集數十名法學專家,對學校規范性文件一一清理,進一步健全了學校的規章制度,推動了依法治校工作。
高校依法治校要樹立法治思維,實施法治制度,這是題中應有之義,但遠不止于此。在法治框架下,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是我國高校依法治校的戰略目標。記者查閱政法類高校有關資料發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高校,還特別重視建立校園民主制度,實施校務公開,鼓勵師生表達意見、參與民主辦學,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措施。比如,在教師合法權益保障方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信訪、領導接見日等方面均有完備的工作制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張中華認為,高校在依法治校領域的各自做法,都是在探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他說,所謂現代大學制度,從本質上來說,就是要在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治理結構,合理配置大學內部的各種權力關系,構建起能夠促進大學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體系,為確保培養人才的質量提供體制機制保障。“從這個角度說,我國高校與世界一流大學的差距,從表面上來看,是教學科研水平的差距;從深層次來看,也取決于現代大學制度的完善程度。”他同時強調,中國高校的現代大學制度,必須扎根于中國實際,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方式。
《中國教育報》2014年12月1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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