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會遇到不少熱點與難點問題,如學校與舉辦者的關系、黨委和行政的關系、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關系以及學術組織內部的關系(學術治理結構)等等。如何處理這些關系,是大學章程起草過程中必須要回答的問題。
大學章程和系統哲學
大學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涉及對內對外很多關系,也包含許多子系統,有很多利益相關者。同樣,大學章程也是一個系統。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大學章程雖然是大學的“憲法”,但同時也是“下位法”,不能違反任何“上位法”。有鑒于此,在章程制定中我們把工作重點之一放到“上位法”及其對應主體(即子系統)的關系處理上,力求妥善處理好各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實現整體最優。
在工作中,我們選擇系統哲學來指導大學章程的起草,處理各種復雜關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系統哲學認為世界是系統的,系統等于子系統及其相互關系之和,并且系統哲學還為此提出了最重要的價值觀和方法論,即通過科學合理組合各子系統,產生“涌現”效應,實現“整體大于部分之和”(俗稱“1+1>2”)的效果。例如金剛石、碳納米管、石墨烯、足球烯和石墨幾種物質都由碳原子組成,但由于碳原子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組合結構不同,結果他們的性能截然不同(石墨烯、足球烯還是諾貝爾獎獲獎項目)。這也啟示我們,可以通過設計各種關系,完善治理結構,起草好大學章程。
系統哲學在處理各種關系時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式。針對“矛盾”關系,系統哲學強調把“對立”和“統一”綜合起來考慮。因子系統組合可產生“涌現”價值,系統哲學特別強調多元共生,合作共贏,特別是要摒棄零和博弈思維。以此為指導,天津大學在章程起草中把“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共同治理”作為學校治理結構的核心思路,在學校層面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四位一體、相互協調制約”的治理結構。限于篇幅關系,以下重點探討黨委和行政的關系、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關系、學術組織之間的關系。
黨委和行政的關系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黨對高校領導的根本制度,是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政治保障。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必須處理好黨委和行政的關系,黨委既要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又要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處理好黨委和行政的關系,必須正確把握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的辯證統一關系。結合歐陽淞、李延保等人的觀點,我們認為一方面必須堅持黨委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委領導主要體現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的領導權,對“三重一大”問題的決策權和對重大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另一方面必須明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黨委必須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一般來說,凡涉及行政工作方面的“三重一大”問題(下同),原則上可由校長組織擬訂方案或計劃,交常(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再由校長辦公會制定實施方案或由校長組織實施,同時接受黨委的監督。總之,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其中,必須指出,校長既要參與常委會重大決策,又要行使執行權。
有鑒于此,《天津大學章程(草稿)》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逐步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執行權”不同于“執行”,前者是一種權力,后者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換句話說,常委會重在決定“做什么”,校長辦公會重在決定“怎么做”。或者說,常委會主要負責“宏觀決策”,校長辦公會主要負責“中觀決策”,而“微觀決策”應由校領導個人負責。
另外,按照系統哲學,既要防止子系統孤立運行,又要防止合二為一。在實際工作中,既要防止黨委和行政系統涇渭分明,甚至井水不犯河水,又要防止把二者混為一談,因二者議事規則不同。如《天津大學章程(草稿)》中明確規定,常委會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三重一大問題進行決策;而校長辦公會,應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處理學校重要行政事務。
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關系
作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我們必須堅持教授治學,強化學術權力,防止學術問題行政化,同時我們也必須防止行政系統和學術系統兩個子系統絕對孤立運行。按照系統哲學,當兩個子系統孤立運行時,整個大系統就不能產生“涌現”效應,難以實現整體最優。
放眼世界,歐美著名大學一般校長任評議會等學術組織主席或重要成員。如耶魯大學章程規定,教務長(校長)是所有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教育政策或教員聘任晉升機構的當然委員;密歇根大學章程規定,校長永遠是評議會和大學各治理團體成員。
在實際工作中,面對“2011計劃”、“985工程”、“211工程”、學科建設等重大問題,也不能完全依賴學術或行政系統單獨進行決策,需要二者相互制衡、相互合作。
因此,我們認為大學校長應該參加學術委員會,如果校長不參與學術委員會,而又要“校長負責”,也不符合責、權、利對等的基本原則。
基于以上考慮,《天津大學章程(草稿)》規定,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權力,倡導學術自由,不斷完善學術治理結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選舉產生,委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校長是當然委員;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原則、議事規則由常委會確定;學校在討論決定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教學和科研重大項目預決算、合作辦學等重大問題上,必須聽取學術委員會的咨詢意見。
學術組織之間的關系
目前,我國高校一般設有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組織或者機構。在多數高校中,這些組織相互之間沒有直接聯系。按照系統哲學,無法產生涌現效應,難以保障學術系統整體最優。為強化教授治學,彰顯學術權力,急需完善學術治理結構,理順各個學術組織之間的關系。
目前,最需要糾正的是教學不屬于學術范疇的流行性錯誤,從而為解決“重科研輕教學”這一通病奠定思想基礎。我們認為,教學是學術的重要內容,教學組織或者機構也是學術組織。首先,從學術起源來看。公元前387年,柏拉圖在雅典創辦了一所學校,取名academy(學園)。其次,從美國經驗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美國卡內基基金會主席厄內斯特·博耶首次提出了“教學學術”的概念。如他所言:“學術不僅意味著探究知識、整合知識和應用知識,而且意味著傳播知識,我們把傳播知識的學術稱之為教學的學術。”并由此在美國掀起一場教學學術運動。最后,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法明確教學屬于學術事項。
關于學術組織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作為學術事務最高治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管方向、管原則、管標準”;學術委員會可以統領其他學術組織開展工作,也可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學術組織,這些學術組織的人員組成原則、章程和議事規則由學術委員會確定,但具體工作學術委員會不應干預。這樣,既可保障各學術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又可形成全校“一盤棋”的局面,從而進一步完善學術治理結構。(田達仁 作者單位:天津大學)
《中國教育報》2013年11月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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