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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復旦投毒案”二審三大辯論焦點-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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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復旦投毒案”二審三大辯論焦點-中國教育(圖)

聚焦“復旦投毒案”二審三大辯論焦點-中國教育1

12月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出庭。當日,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華社記者 陳飛 攝

新華網上海12月8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黃安琪吳振東)“我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而且我要澄清一個事實,我在投毒后對水進行了稀釋。”復旦投毒案二審庭審以被告人林森浩的變供開始。

8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復旦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中沉默少語的林森浩,在二審更換了辯護律師,庭審中也更加主動。庭審持續了一天,控辯雙方圍繞三大焦點問題展開法庭辯論。截至8日晚11時記者發稿,案件還在庭審中。

焦點一:是“玩笑”還是故意殺人?

庭審中,林森浩堅稱自己并沒有殺人的動機,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硝胺試劑是因為愚人節前,聽黃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個整人的方法。因平時和黃洋時常也會開玩笑,所以有了整人的念頭,但只是“一閃而過”。

一審判決后,林森浩在上訴狀中也表示,判決書認定的“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的事實錯誤。他稱,實質上只是出于愚人節捉弄黃洋的動機而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林森浩澄清說,投毒只是為了看黃洋會有什么應對態度,而不是為了知道這些試劑會對黃洋身體造成何種傷害,自己對投毒后的飲水機中液體進行了一定的稀釋。

對于公訴方質疑的“知道黃洋住院后為什么不采取措施?”林森浩表示是因為沒有勇氣,“當時有點不敢面對,考慮得太樂觀了,在我被關到看守所之后,我還一直以為黃洋會出來。”

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當被問到對黃洋父母想說什么時,林森浩一度情緒失控,低頭痛哭。“我是一個很‘空’的人,我沒什么價值觀。”林森浩說。

黃洋父親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林森浩的行為具有故意性,證據包括:2013年3月初及3月下旬,在黃洋提出愚人節整人之前,林森浩不僅上網查了二甲基亞硝胺,還查了“二甲基亞硝胺味道”“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怎么辦”“中毒怎么確診”,應該能夠據此判斷其主觀心態,應該予以明確。檢方還認為,二甲基亞硝胺溶于水、易揮發的特性與濃度有關,毒物能在實施投毒10天后仍被檢出,是因為濃度比較大,也能證明其投毒存在故意。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表示,林森浩去查二甲基亞硝胺的行為正說明,他對這種毒物毒性不了解。辯方稱,黃洋毒發后,林從未透露過黃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這“不能原諒,但可以理解”,作為一個學生,林森浩這一行為“可以說還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對此,公訴方回應,這個證據恰恰佐證了林的行為具有故意性。

焦點二:所投毒物是否是“二甲基亞硝胺”?

黃洋是否被毒死?究竟被何種物質毒死?成為復旦投毒案二審辯論的另一個焦點。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提出,林森浩獲得的毒物二甲基亞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書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時候,它還是不是二甲基亞硝胺?”

辯護人稱,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亞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實驗中的實驗結果顯示,當時的毒性就低于國家標準,按照事發時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計算,黃洋喝下去的絕對不到致死量。辯護人在庭審中多次要求檢方出示關鍵證據質譜圖,檢方未予回應。

“只有定性,沒有定量。”辯護人稱,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的證據經過多人的手中才到了公安人員手中,即便是醫學專業人員,但也很難保證證據的純粹性。

對此質疑,檢方稱,三份質譜圖比對證明毒物是二甲基亞硝胺。同時檢方否認故意不提供質譜圖的說法,并認為黃洋的致死量沒有精確數據,因為不能拿人來做實驗,因此定量檢測沒有意義。

記者還從庭審中獲悉,同樣一份尿液,兩個化驗機構對黃洋尿液的化驗結果卻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是黃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則沒有檢出。對于這個問題,檢方以證人證言稱,兩個機構使用的檢測方法不同,所以檢測結果有出入屬于正常。

焦點三:黃洋死于中毒還是肝炎?

在二審質證第三階段,林森浩辯護人質疑“黃洋的死亡是不是還有其他原因?”,并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法醫胡志強到庭。辯護人稱,胡志強從事法醫鑒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統和檢察系統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黃靜死亡案”“黑龍江代義死亡案”“吉林張慶死亡案”“北京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尸案”等全國重大要案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

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作為鑒定人,表示黃洋死亡原因鑒定為:符合二甲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

胡志強在法庭上則提出,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據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而通過病理檢測,確定死亡性質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是“不客觀不科學的”。

胡志強解釋道,在被審查人黃洋的整個病程中,有過4次針對乙肝血清學標志物的檢驗:2013年4月3日上午9時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表面抗體升高到>1000,乙肝病毒e抗體和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均變為陽性;4月8日、4月13日乙肝病毒表面抗體、e抗體和核心抗體仍然為陽性。”“乙肝血清學標志物的檢驗,是針對乙型肝炎的特異性檢驗,與其他病因(如中毒等)沒有任何聯系。換言之,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則不會出現黃洋表現出的乙肝抗體陽性現象。”胡志強說。

對于胡志強做出的相關結論,檢方從法醫胡志強的專業資質、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引用的相關學術論文、動物實驗和人體之間是否有差別等,提出了質疑。

檢方同時認為,胡志強的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沒有參與尸體解剖。“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尸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尸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你再根據它出具結論,你不覺得是矛盾的嗎?”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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