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擬立法明確居住證持有者權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等。
“征求意見稿雖然對外地人口逐步享有與本地居民同等的權利作了規定,但離真正意義上的戶籍改革與城鄉一體化尚有差距。”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胡玉鴻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也認為,只是“局部實現了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務享有上的均等化”。
保證人們遷徙流動權利實現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早在兩年前,建立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就被認為“只是時間問題”。
長期從事戶籍制度改革研究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太元認為,中國30年的經濟騰飛,經濟發展速度與社會管理轉軌速度不相匹配,居民身份證之外,會有一個地域性的證件在相當長時間內存在。
建立居住證制度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明確提出的一項創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
“居住證”和“暫住證”一字之差,卻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進步。“更符合法律精神,更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更科學。”王敬波說。
胡玉鴻表示,“暫住”某種程度上來說,意味著外來人口至多只是個“過客”,無論他們為所在地區做了哪些貢獻,都還不能取得與當地居民而言同等的身份。而“居住”一詞,是從人口依存于當地的生存空間而言的,城市居民自然是居住,但外來人口同樣是居住,“這就有利于消除城市差別與城鄉差別,保證人們遷徙、流動權利的實現。”
受訪專家均表示,對于基本公共服務原本就應全民均衡享有,不受戶籍限制。因為“所有的公共產品本質上都是由國家提供,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公共產品的享受是不能具有排他性的”,胡玉鴻說。
享有多項基本公共服務與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除了享受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胡玉鴻表示,通過“基本公共服務”與“便利”的給予,使外來人口在日常生活的基本方面,能夠與本地居民一樣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但是,“積極創造條件”的規定彈性太大,難以成為規制當地政府行為硬性標準。
專家建議將“便利”改為“權利”
但在專家看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這些基本公共服務與便利還不夠。
長期關注戶籍改革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律師認為,“從征求意見稿來看,居住證是暫住證的升級換代版,并未打破二元化的格局。”
比如,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依然沒有落實。而除了基本公共服務未實現全部均等化外,一些重要的權利也在征求意見稿中缺失,比如在當地參加選舉的權利。
王敬波則指出,征求意見稿只是在義務教育方面實現了均等享有。再如,在公共衛生服務上,居住證持有人并不能在居住地進行醫療報銷。
征求意見稿中對“便利”一詞的使用也被認為并不合適。胡玉鴻表示,“便利”與“權利”不是一回事。“便利”是一種給予,“說得難聽些,甚至可以認為是一種‘施舍’,但‘權利’不同,權利背后是正當的主張與要求。”
胡玉鴻建議,將“便利”改為“權利”,使外來人口擁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權利——雖然相對于本地居民來說,這些權利的范圍與內容會少一些,但畢竟是合法的權利。
本報北京12月4日訊
(原標題:我國擬立法明確居住證持有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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