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初中生小李在參加補習班后失蹤。之后,他被發現溺亡于海淀區安河橋南側京密引水渠河道中。小李父母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小李父母的訴訟請求。京密管理處出于對小李父母的安慰,同意給付1萬元。
小李的父母認為,小李進入河道并溺水死亡,說明京密管理處作為河道管理部門沒能盡到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其在完善安保措施以防止外人進入河道上存在過錯,應當對小李的死亡承擔責任。2013年12月26日,小李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京密管理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死亡賠償金729380元,共計829380元。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辯稱,其對小李的死亡無責任。其稱,京密引水渠是明令禁止進入的,小李作為初中學生,應當對此了解。此外,管理處在引水渠側建設了防護網,防護網長11公里,高達1.8米到2.3米左右,且兩側每隔50米都有紅色警示標語,同時立有警示牌。小李是如何進入防護網里尚不清楚,其違法進入防護網導致的后果不應由管理處承擔,但出于對小李父母的安慰,可以給予1萬元的人道幫助。
一審法院駁回了小李父母的訴訟請求后,小李父母提出了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京密管理處作為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在事發地河道兩旁均設置了高達1.8米的防護網,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其已經盡到相應的警示、防范義務。小李作為一名初三學生,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應當能夠意識到河道內危險的存在。由于小李進入河道的原因尚不明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京密管理處對于小李進入河道存在過錯,故小李父母要求京密管理處對于小李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
最終,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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