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專門化培養模式探析
萬 猛 李曉輝
摘 要: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目前在國內的操作模式主要分為:理念強化型、小范圍實驗班型和學院專門化培養型。實踐證明,專門化人才培養模式具有相當的優勢。以培養涉外法律人才為整體人才培養目標的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經過近年的實踐,已經探索出了一些做法,在人才培養理念的整合、課程體系的設計、與海外法學教育資源的對接、專題性國際項目的開展等核心環節中均取得了一定可資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涉外法律人才;專門化培養模式;核心環節
全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隨著中國深度參與國際交往、中國資本大規模海外投資的推進,愈發迫切。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已經由業界大多數院所的爭論、搖擺和觀望進入了實質推進階段。經由“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導向性作用,國內法學教育界已經紛紛展開多樣的涉外人才培養模式變革。關于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具體操作模式和途徑將進入深入研討階段。
一、理念強化、小范圍試驗還是專門化培養?
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在不同體量的法學院中的地位、功能和操作上差別顯著,就培養途徑而言,主要分為三種模式:理念強化型、實驗班型和專門化培養型。從受益群的廣泛程度而言,理念強化型惠眾最廣。如山東大學法學院正在開展的全面推進法學教育國際程度的計劃,其具體舉措包括:獎勵教師、學生海外留學和訪問;鼓勵外語學習,將外語學習成績納入學生考評標準;增加外聘教師和跨國交流、推進英語授課和英語教材的使用等。理念推進型著力全面提升法學院的國際化程度,但其針對性及在具體人才的鍛造方面可能相對較弱,并不專門為涉外法律人才成長提供特殊安排(如專門的課程體系和教師團隊),而是重在學生國際化意識的提升,學生主要經由自身的努力和意愿走向涉外法律人之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實驗班模式”,如清華大學由何美歡教授以“英美法精要”課程組織起來的“英美法實驗班”體系。在“卓越計劃”的激勵下,更多高校已開設或準備開設實驗性的“國際班”、“英美法班”等。試驗班的層次有本科階段也有研究生等高層次教學階段,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院長在文章中提到的針對外語專業和高水平外語本科畢業生的法碩專門培養計劃、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部門法“實驗班”計劃和具有國際視野的學術型博士培養計劃[1],政法大學的優選外語本科畢業生進入比較法學院方案[2]等都可以視為不同教育階段的實驗班模式。實驗班多采取包括外語能力考評的遴選機制和競爭淘汰制,實施不同于常規的專門教學計劃,并匹配有專門的教學團隊。實驗班模式顯然是一種精英化模式,其優勢在于,能夠在充分尊重人才自身的發展意向并考量相應能力的基礎上,集中優勢資源打造一批涉外法律人才。這一模式對于提升法學院總體的國際化程度導向性的作用更大,但惠眾畢竟有限。而諸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此類院校,則在院系總體辦學層面上定位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事實上形成了舉全院全校之力專門規劃、操作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專門化模式,形成了一批專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專門店”。
針對上述三種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路徑,我們認為應根據法學院的實際情況加以看待。對于傳統的、大型的法學院而言,其學術根基雄厚、教學資源豐富,負擔更加全面的社會使命,既包括公民教育,也包括多類型法律人才培養和多元學術研究。因此,對于這些“巨無霸”型的法學院而言,舉全院之力轉向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是不現實的。這些大型法學院對于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抓手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培植法律人的全球化視野,二是集中整合部分國際化教育資源開展小范圍“實驗班”式的精英教學。而對于中小型特色院校,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專門店”模式代表了法學教育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也經由實踐證明成效顯著。就北外法學院而言,從2001年舉辦法學教育以來,北外的涉外法律人才專門培養模式所培養的近500名左右法學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中,有近一半目前或者曾經在海外從事法律工作,絕大多數畢業生從事涉外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專門化培養的模式受到關于培養階段、人才異質性和適應性等多方面的質疑。從涉外法律人才應在何階段培養問題上,有人提出:在18歲的本科階段就限定專業方向,過早地剝奪了青年學生的選擇權利。由于人才培養的目標過于集中可能導致人才的知識結構窄化問題。有人進而提出,在人文教育缺乏的情況下,將學生導向專業方向中的某一個更加具體的方面會造成法學人才的“催熟”和“腳跟不穩、后勁不足”的問題。我們認為,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外語能力的要求,在碩士研究生階段再加以專門化培養已經太遲。及早定位并進入專門軌道是此類人才知識和技能養成所需。并且,就目前國內法學教育現狀而言,由于碩士階段基本上是專門化的方向性培養,而不是美國法學院式的全面、基礎性培養,碩士階段再進行職業教育、進行職業方向的培養,事實上是無法完成的,除非全面轉向美國式的“Law School”,而這種轉型實驗在日韓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是最廣博的素質教育也無法全面開花,而總是需要有某種專業的切入點。涉外法律人才本科階段培養,在課程設計、教學教法、教材選用等方面增加了國際化因素,特別是強化了一般外語和專業外語的應用、強化了外國文化、外國法和國際法內容的學習,事實上也是在某個方面拓展學生的人文視野,是一種人文修養鍛造的途徑。況且,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專業課程之外的通識性選修課空間。事實證明,通過實踐導向和涉外導向的教育模式能夠鍛造法學人才的價值觀和人文關切,并且這種價值觀和人文關切是具有全球視野的。當然,學生進入專門化涉外人才培養機制,主要還是自主選擇的結果。為了讓學生在進入前做出理性的選擇,北外法學院也定期赴各省重點高中宣講,特別是赴各地的外國語學校進行宣講,使具有外語特長的高中生能夠在了解和認同的情況下報考。在專門化培養模式中,經由語言與法律的復合教育,學生的知識結構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如北外法學院培養的外語+法律復合型人才,事實上能夠橫跨法律工作和外語工作雙方向。北外法學院的本科畢業生中也有一部分熱愛語言學習的同學畢業后轉向語言方向,但多從事法律專業相關的語言工作,如進入北外高級翻譯學院經訓練成為優秀的法律口譯、筆譯人才,還有的學生畢業后從事外交外事工作,其就業方向不是變得更加狹窄而是更加寬闊了。
二、涉外法律人才專門化培養模式的核心環節
身處轉型期放眼看世界的中國需要精英法律人才,“他們是社會變革的領導者和引領者。他們不僅要通曉中西文化,還要具備國際視野,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在知識方面,既要了解和掌握我國的文化和法治狀況,又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傳統;在能力方面,既要有研究和解決國內法律問題的能力,又要有在國際大背景下參與或處理事務的能力”[3]。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由于需要集中多專業、多知識的教學資源;需要聚集理論和實踐界等多領域師資;需要應用語言訓練等專門設備,使其培養的成本必然高出一般規格法律人才的標準,而且很難大范圍展開。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必定是精英式的人才培養模式。從培養專門人才的角度,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大型院系的實驗班和專門培養基地的院所中開展,而無法以大眾教育的模式量化。如果說在大型法學院中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實驗班”是種錦上添花,那么“專門店”模式涉外人才類型的培養則是部分走“專門化”路線法學院的生命線。對于這些法學院而言,其專門化培養優勢在于能夠最大限度地集中整合一個法學院乃至一所高校所有可用資源,并將其全部投入于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一域。
1. 統一的人才培養規格定位
對于以培養涉外法律人才為己任的法學院而言,人才培養的專門化定位,是法學院的整體追求。從學院的領導層到教師、管理人員和學生,都受到這種人才培養理念的強烈影響。高度的觀念認同感使整個學院的教學研究與管理活動全部圍繞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這一核心目標展開。領導層對于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進行宏觀規劃和總體推進。各學科教師據此調整教學內容和教法,使教學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都向這個方向靠攏。共同的目標引導教師和學生集中到一些問題上來:如專業外語能力、比較法方法的應用、外國法素材的添加和對國際規則的關注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教學主體和對象產生積極的良性相動,共同改良和完善教學環節,以促成這一目標的實現。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活動中,外向型人才培養理念的導向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生們想要學習那些有助于從事涉外法律服務的知識和經驗,教師們也積極幫助和引導學生走向其理想的目標。就研究活動而言,外向型教學與大量海外交流極大提高了教研人員的國際視野、全球比較和研究涉外問題的能力,同時也吸引了那些有興趣于此類問題的碩士研究生進一步深入學習。而在管理方面,頻繁的對外交流、外籍教師和學生管理都使行政管理團隊能夠適應國際化工作氛圍和方式,外籍教師和學生能夠與管理人員無障礙交流。
在集中、一致的人才培養理念的吸引之下,校方相關可用資源可以有針對性地匹配到法學院。就北外法學院辦學的經驗來看,北京外國語大學為人文學科的培養建立了專門英語教學機構:“專門用途英語學院”,其中一支教師團隊集中于法科的專門用途英語教學。北外的多語種資源也聚攏在法學院周圍,為法學院提供多語種復合型人才儲備等便利,跨院系保送、雙學位教育、多語種國際交流項目均使北外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獲益匪淺。從辦學的社會效果來看,如同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總會尋找“專業廠商”一樣,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客戶們會聚集到這些“專營店”里來。最高法院、商務部、國資委、農業部、外國使領館、跨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公司均與北外法學院開展過或正在開展涉外法律研究項目、人才支持計劃和大型活動組織等多種形式的合作。
2. 專門化的課程設置
專門化人才需要專門化的知識結構,專門化的知識結構需要專門化的課程設置體系。對于專門類型人才培養而言,其知識結構是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與學分設計所奠定的。固守傳統課程體系和學分設計是無法實現特殊類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基于此種認識,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開始早期探索的法學院都已經在滿足最基本的國內法律人才培養“核心課”體系基礎上開發出了一套專門的課程體系。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1+4”課程體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的“五大模塊”課程體系、臺灣東吳大學的五年制本科教學方案,即4年臺灣法學習+1年英美法學學習、英美法小班教學模式等。這些課程設置和學分設計經由不斷的改良與磨合日趨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矛盾關系需要精研,如:法律專門外語教學與傳統基礎英語教學的關系、外語教學與法學專業教學時間與思維方式的沖突、傳統法學院課程設置與涉外方向性課程的沖突等等。即使是有了相對成熟的課程體系,其教師匹配、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上的細節仍是決定人才培養成敗的關鍵。這些具體問題需要更加精細的考量和更加慎重的改進。當然,專門針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可以是多元形態的,可以根據各自院所的實際情況來安排,沒有一個統一的模板。
3. 合作辦學與中外法學教育“對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外合作辦學通常是指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一種是非學歷教育項目,由學校自己組織入學考試錄取,在中方學校修得相應學分后,通過語言考試后再被合作學校錄取,畢業后獲得外方學校頒發的文憑;一種是學歷教育項目,必須通過統招考試,填報志愿,畢業后分別獲得中外雙方學校頒發的文憑。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組織形式,一種是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如:寧波諾丁漢大學等大學)、一種是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如:北京工業大學與美國新澤西理工大學工程管理理學碩士)等。
由于法學學科固有的知識本土化和職業資格的國家標準差異,經由一般語言考試獲得外國法學院的入學資格相對困難。絕大多數的法學院均要求學生具有本土的法學學歷抑或通過專門的法學院入學考試。所以,法學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的發展相對不足。目前,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是迄今為止唯一獲教育部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學院。學院目前國際化培養項目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法律碩士和漢堡大學“歐洲-國際法碩士”雙學位(雙碩士)、“歐洲-國際法碩士/法學博士”項目。另有地方院校的實踐,如廣西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2+3本科人才培養模式”,即2年不分專業不經高考的中加國際學院學習加上3年分流到法學院學習。合作辦學作為長期、制度性涉外人才培養手段,其優勢在于能夠充分而有規劃地利用中外法學教育資源,使學生能夠直接獲得海外留學機會。但合作辦學由于審批條件和程序問題,特別是學歷教育項目無法作為常規模式加以推廣。同時,中外合作辦學所帶來的中外教育機構溝通和融合問題仍然有待進一步解決。
為突破法學教育中外合作的瓶頸,北外法學院嘗試探索一種新的“中外對接”模式。這種“對接”既包括學程的對接,也包括具體教學活動的對接。在學程“對接”方面,通過大學和院系合作,已有美國UC Hastings等多所法學院為北外法學院畢業生提供海外留學的“綠色通道”。“綠色通道”的具體措施包括承認北外法學院的英美法學分、縮減在美學程和免LSAT考試直通J.D.、由LL.M項目直升J.D. 項目等。這些舉措使學生將本土法學教育與海外法學教育更加順暢地進行對接,極大便利了本土人才走向海外。另外,北外法學院的海外遠程教學系統已經投入使用,部分海外合作法學院通過遠程教育系統能夠實現美國學生與中國學生同步授課,這種“教學綠色通道”也提升了教學環境的國際化程度,高效而經濟地利用了海外法學教育資源。
4. 實質性國際項目推進
基于經濟條件等原因的限制,通過常規化手段創造一種具有“在場”感的環境,讓中外學生和中外教師在同一個時空中共同學習,對于大多數法學院而言仍然是相當困難的。在這方面,具有實質教學、研究內容的中短期國際交流項目的開展可以有效彌補法學院國際化氛圍的不足。國際交流項目的組織形式多樣,簡要概括如下:一種是較為經濟簡便的,附加在海外項目之上的1+1式合作項目。如承辦為期1~2個月的國外法學暑期項目、夏令營等方式均可以達到這種效果。國內法學院為海外暑期項目提供一些便利和互惠條件,并建立外國教師和中國教師共同授課的模式,以獲得中方學生同等參與的權利。中國學生在這種暑期項目中能夠有機會充分接觸外國教授和學生,共同開展外國法或國際法學習。北京外國語大學每年5月份都會與美國芝加哥的Depaul大學在北京外國語大學共同舉辦暑期項目。美方4~5位教授授課,講授“國際商事交易法”、“國際人權法”、“知識產權法”等課程,中方組織教師和特聘教師以英文講授中國法。項目在美國的知名度日益提升,每年均有30~40名美國學生參與,課程向北外法學院研究生、高年級本科生免費開放。對于中國學生而言,既能夠在家門口參與到美國學生的課堂環境,同時也能夠了解中國法的英文表達。
第二種類型是自辦主題性國際項目,如“知識產權法國際研修班”、“國際法研修班”、“國際組織人才項目夏令營”等。此類項目通常以一個法律主題為線索,或與產業界合作,全球范圍內聘請教席,在較短的時間內聚集全球資源,創造一種國際環境。此類項目所需資金較多,操作難度較大,而且主要適合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此類項目成功的例子很多,如程家瑞先生發起、由廈門大學操作的“廈門國際法高等研究院”。該研究院參照“海牙國際法高等研究院”的運作模式,于每年夏季舉辦國際法學術研習班,邀請國際法學界權威學者與法官來廈進行短期講學,并面向全球招錄學員。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的一系列“夏日學院”也已經成為該院的王牌項目,如“2009國際智慧產權夏日學院”、“2010年大學與企業培育國際研發精英計劃”。北京外國語大學亦曾于2012年3月與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共同舉辦“央企‘走出去’法律風險防范培訓班”,集合了高校、政府機構和在京國際法學教育精英(包括跨國律師和外籍法學教授等)共同授課,反應良好。以外國法為研習主題的項目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的“臺德、臺日法制夏日學院”。其項目舉辦初衷即為海峽兩岸乃至亞洲學生提供直接接觸和了解德國法、日本法的機會,使學生們身在亞洲能夠面對面向德、日最頂尖的法學教授學習。2012年政治大學的“臺德法制夏日學院”聘請的是德國國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院長、Max-Planck研究所所長等知名學者到政大講學,輔之以政大的研究人員和教授擔任講席,規劃以公法、社會法、民法和刑法為四大研究方向安排短期進修課程。2012年的“臺德法制夏日學院”已經惠及兩岸三地近30名學生。有組織、有主題的實質性國際項目,能夠集中創造一種國際化環境,開展較為深入的交流與學習。國際項目的形式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遠勝于主題不連續、期間安排隨意、缺乏受眾支持和意愿認同的邀請海外學者的講座講學模式。
上述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幾個操作性問題結合已有的部分實踐做了些許思考。隨著“卓越計劃”的全面展開,更加豐富多樣的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創新實踐將在更多的法學院所開展。我們有理由期待更多有益于中國法學教育國際化的做法出爐并經歷時間的磨礪,以使中華法律人才在全球法律發展中彰顯更大的影響力。
參考文獻:
[1] 韓大元. 國際型法律人才如何培養?[N]. 光明日報. 2011-05-05.
[2] 黃進. 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 中國高等教育,2012(9).
[3] 薛剛凌. 社會轉型期:我們培養什么樣的法律人才?[J]. 法學雜志,2011(4):19.
(本文原載于《中國大學教學》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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