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的楊陽(化名)在幼兒園被開水燙傷,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各項損失10余萬元,而幼兒園認為賠償金額過高,遂提起上訴。近日,市三中院受理了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上訴案。
2013年4月16日8時許,平谷區樂樂幼兒園的教師馬某將一杯開水帶入教室,因疏忽大意,不慎將水灑在3歲幼童楊陽的腿上,造成楊陽的兩條大腿15%深淺Ⅱ度燙傷,住院29天,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且今后還需進行除疤痕整形手術。事發后,幼兒園支付了前期的住院費用,但對后來的治療費及護理費、監護人誤工費等費用,與楊陽家長協商未果,楊陽一方遂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父母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6萬余元。
對此,幼兒園不同意楊陽的請求,認為自己前期已支付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扣除,且認為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不合理,楊陽不構成傷殘,不應主張傷殘賠償金,整形費因未實際發生也不應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同時,園方認為楊陽的傷是當班教師馬某和張某造成的,應追加這兩人為共同被告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該承擔責任,楊陽被燙傷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所致,幼兒園依法應對楊陽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幼兒園認為教師馬某和張某有過錯,在賠償楊陽損失后可另行追償。最終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判決幼兒園向楊陽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10.6萬余元。幼兒園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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