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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大誘奸門公布調查結果 律師:報開房費或涉貪-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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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大誘奸門公布調查結果 律師:報開房費或涉貪-中國教育

持續三個月的“博導誘奸門”終于有了初步結論,廈門大學公布調查結果,博導吳春明與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性騷擾女學生,被開除黨籍,并撤銷教授資格。對這一結果,女學生質疑處理太輕,公眾也質疑吳春明是否涉嫌犯罪。法律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吳春明是否涉嫌犯罪,關鍵看其有無采取刑法意義上的脅迫手段和女學生發生關系。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趙運恒分析說,從現有的公開信息看,吳春明的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犯罪。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中,一定是要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已公開信息表明,首先吳春明的行為未用暴力,其次,他所用的脅迫手段是普通意義上的脅迫,而非刑法意義上的脅迫。刑法上的脅迫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舉例說,以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舉報女方有違法犯罪行為等手段相脅迫,使女方擔心在名譽上、身體上、財產上受到損害,這就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脅迫。

“現在媒體對此事用的都是‘誘奸’一詞,從公開信息看,吳春明采取了兩個手法。一是以利相誘,如果女學生順從,就在學業上給予好處;二是不從就給苦頭吃,這屬于變相的逼迫。”趙運恒表示,吳春明采取的“逼迫”手段,正是他是否犯罪的關鍵。而從公開信息看,吳春明的逼迫手段是在同學面前批評不順從的女學生,或者是在考古時把女學生放到艱苦的地方等等。但這些學業上的為難,并沒有達到讓學生無法或不能反抗的境地,學生可以選擇從或不從,可以采取向學校舉報等其他手段來避免。簡單說,女性有無選擇余地、有無其他途徑來化解,是區分這種“逼迫”有無達到刑法意義上的“脅迫”的重點。

公眾在討論此事時,比較關心的是吳春明的行為是否屬于違法犯罪,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理。趙運恒認為,作為被害人的女學生,如果認為吳春明的行為構成強奸,就有權利報案,但是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而學校在調查中如果發現吳春明有構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報案。

趙運恒表示,對于此種影響比較大的公共事件,僅從媒體報道中的信息來分析,很難作出完全正確的結論,因為有可能存在其他尚未公開的證據。如果認為吳春明涉嫌犯罪,女學生完全可以向警方報案,由警方來進一步調查處理。

另外,對于博導“誘奸門”,大家關注的焦點是吳春明的“誘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實,女學生公布的一些細節內含吳春明涉嫌犯罪的其他線索。比如他與女學生出去開房,房費在課題經費中報銷,此行為涉嫌貪污公款,校方應查證后移交檢方反貪部門偵辦。如果其累計貪污公款數額超過5000元,則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構成貪污罪;不滿5000元,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于較重或較輕范圍,主要看其一貫表現、動機和目的、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和用途、貪污的手段、所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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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網友“汀洋”在博文中首次未點名揭露了廈大博導性騷擾女學生事件;7月10日,廈大另一女學生“青春大篷車”發布微博聲援“汀洋”,披露了吳春明引誘女生的步驟和手段,以及其常去的幽會地點,并附上吳春明在酒店房間的照片。

7月12日,廈門大學作出回應,中止涉事教授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導研究生。

此后,先出現了廈門大學122名歷史系學生向調查組公開支持吳春明的聯名信,后又有76名廈大學生和校友為校長寄去防范校園性侵聯名信。

10月13日,廈門大學博導“誘奸門”事件再起波瀾,媒體披露第三個受害者“路法西”,并出示與吳春明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指認吳春明“性騷擾”。

10月14日晚,廈門大學的官方微博公布調查結果:經過三個月的多方取證和深入調查,現查明,吳春明與一名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對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騷擾行為,經研究,決定給予吳春明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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