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縣教育局日前對外公布的高唐縣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對學生安全事故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并明確了相關事故責任追究標準。根據該辦法,學校內發生一人及以上學生非正常死亡的安全責任事故,將給予校長、分管副校級干部、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撤職處分。
根據高唐縣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將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其中,檢查時發現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下達整改意見,但未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整改的,對校長給予警告處分;在校園內發生學生打架斗毆事件,學校處理不當造成學生傷害,造成影響較大的,給予校長、分管副校級干部警告處分,給予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記過處分。
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包括組織校外各種活動、考試等),由于學校管理不當造成學生傷害或侵害的,給予校長、分管副校級干部警告處分,給予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記過處分;學校食堂發生學生群體性食物中毒,雖無學生死亡,但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校長記過處分,給予分管副校級干部記大過處分,給予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撤職處分。
因管理不善,一段時期內連續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且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校長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副校級干部、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撤職處分;學校內發生一人及以上學生非正常死亡的安全責任事故,給予校長、分管副校級干部、相關責任人和崗位直接責任人撤職處分。
分包學校的局機關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分包學校的安全監管責任,并根據“一崗雙責”要求,承擔分管業務內的學校安全監管責任。分包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對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比校長降一個等次追究責任。分包責任區主要負責人承擔分包責任區學校的安全監管責任,并根據“一崗雙責”要求,承擔分管科室業務內的學校安全監管責任。分包責任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對責任區主要負責人比科室負責人降一個等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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