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小學組織的運動會,在賽前練習跳繩時不慎摔傷,學生、學校如何分擔責任?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5日發布消息稱,該院對該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學校因未盡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義務,承擔60%的賠償責任。
10周歲的周宇(化名)系重慶渝中區某小學在校學生。2014年4月5日,周宇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賽前跳長繩練習時,因提前起跳、提前落地,導致雙腳被繩子絆住,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兩天。
后經鑒定,周宇左腕關節功能喪失,屬十級傷殘。
協商無果,周宇將學校起訴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80412.31元。
庭審中,雙方對自己是否已盡足夠的注意義務各執一詞。
法院審理認為,為保證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跳繩比賽并無不當。但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學校應當意識到學生集體跳繩可能有摔倒的危險,并采取措施進行管理,但其沒有安排專門人員在旁邊保護,導致周宇被繩子絆倒后摔傷,學校應對周宇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周宇作為一名年滿10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常理應當掌握跳繩這一簡單體育運動的技巧,并對可能會被絆倒的風險有清楚認識,其跳繩時未掌握好起跳時機,且動作不規范、身體不協調,導致腳被繩子絆倒而摔倒。故周宇自己未盡到足夠的謹慎義務,是導致其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
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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