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向全社會公布,正式啟動我國最新一輪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當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始終是考驗世界智慧的教育難題之一。那么,世界其他國家的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又在何去何從?參考其他國家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國際借鑒。為此,本版精心挑選,選擇印度、德國和韓國等國進行經驗介紹。——編者
9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到訪印度。作為中國的鄰邦,印度近年來通過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和出臺政策,積極推進考試招生改革,促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平——
印度:改革始于公平
義務教育堅持就近入學
印度《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權利法》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實行就近入學。為保證實施就近入學,印度嚴禁各類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贊助費和對兒童入學進行篩選。在招收兒童入學時,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家長收取任何贊助費,堅決杜絕花錢買學位的現象。學校不得舉行入學智力測試,對兒童進行入學篩選,也不得將兒童家長的收入和學歷情況作為錄取的依據。對收取贊助費的學校,處以10倍的罰款,而對兒童入學進行篩選和選拔的學校,也將做出罰款處理,再犯則加重處罰。
對中央政府而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國家課程框架,制定和執行教師教育培訓標準,提供技術和相應的經費支持。邦及市、縣一級政府要承擔主要職責,向每一個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直到14歲;保證每一個適齡兒童義務就學、出勤和完成8年義務教育;保證臨近學校的可得性;確保弱勢兒童不受歧視,能夠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校舍和教學設備等基礎設施;保證學校按規定足額配備合格教師和校長,5年內所有教師須達到最低任職資格標準,確保各校合理的生師比,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減少擇校現象。此外,邦及市、縣一級政府要監測每個兒童的就學、出勤和完成義務教育的情況,并確保有符合辦學設置標準的具有良好質量的義務教育。
據悉,印度還成立了多方參與的學校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其中,家長代表占3/4,同時保證有一定比例的弱勢群體兒童家長代表參加,委員會女性成員比例要達到一半。
職業教育設置多重入口和出口
2013年,印度出臺新的職業教育改革計劃,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服務增長、就業和競爭力的提升,全面實施國家技能資格框架,中等職業教育從義務教育后的九年級開始,保證職業教育與8年義務教育相銜接,每年擴大招收20萬名職教學生。
為此,印度建立了與學歷教育相對應的國家技能資格框架。資格框架設有10個等級,國家能力證書等級的劃分基本是一個學年設定一個資格等級,這符合正規學校教育按學年制組織教學的規律和特點,一個學年的學習量為1000個學習小時,包括實踐技能培訓和文化理論課學習。等級越高,實踐技能培訓比重就越大。例如,二級能力證書(相當于高中階段教育)實踐課與文化理論課時間分別為250小時和750小時,而七級能力證書(碩士層次)為700小時和300小時,說明在較高資格等級的學習更加注重技能培訓,為學生順利進入就業奠定基礎。
“加強垂直流動”也是印度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目前,高等教育向十年級(初中教育畢業年)和十二年級(高中教育畢業年)職業教育畢業生和勞動部門舉辦的技工學校畢業生敞開了大門。通過八年級和十年級畢業考試的學生可選擇進入技工學校學習,在技工學校畢業后,只要學生具備學習能力和意愿,還可選擇學習文憑課程直至高級文憑和研究生文憑課程,從而搭建了向上流動的通道,消除了職業教育死胡同的弊端。同時,印度政府注重加強橫向流動,在十年級、十二年級和文憑或學士學位畢業3個節點上,職業教育學生可選擇進入普通教育,普通教育學生在通過技能測試后可進入職業教育,形成有多重入口與出口及能夠橫向流動與垂直流動的學習路徑。
高等教育為弱勢生源保留學位
保證弱勢人群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一直是印度的教育政策取向。印度通過修改憲法和制定專門法律,對弱勢人群生源入學學位比例做了硬性規定,從法律上保障弱勢人群教育權益和受教育機會。2007年,印度通過《中央教育機構(入學名額保留)法》專項法律,再次提高弱勢人群生源招生比例,為表列種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階層學生分別保留15%、7.5%和27%的學位,這樣使得為弱勢人群生源保留的總體名額比例從原來的22.5%提高到了49.5%。印度表列種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后階層3類弱勢人群分別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6.2%、8.2%和29.8%,為弱勢人群生源保留的學位比例大體上與其所占人口比例相適應。
為“其他落后階層”學生新增的27%保留名額僅適用于中央部屬高校,部分部屬院校不是單一一所學校,而是在全國形成了學校名稱相同、優質教育資源聚集的院校集群,如印度理工學院、印度管理學院等。同時,為保證實施入學名額保留政策并使普通類別考生錄取比例不受影響,印度以2007年招生為基數,從2008年開始在部屬高校擴招54%,實現高等教育發展的包容性擴充。
目前,印度沒有全國統一高考,部屬院校實行單獨或聯合考試。著名的印度理工學院共有17所,實行聯合入學考試,在全國各地設有7個考區和419個考點。每年的印度理工學院入學考試競爭異常激烈。為保證弱勢人群生源的入學機會,不同類別考生劃有不同錄取分數線。2011年普通類考生為229分,其他落后階層考生為207分,表列種姓考生為119分,表列部落考生為115分。在錄取的9287名學生中,普通類生源占55.5%,其他落后階層生源占22.5%,表列種姓生源占14.9%,表列部落生源占6.1%,身體殘疾生源占1%。可以看出,弱勢人群生源錄取比例比較接近法律規定的配額比例。(作者單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 李建忠)
作為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亞洲重要國家,韓國針對招生考試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革,促使韓國考試招生制度日益完善——
韓國:動態調整中尋最佳方案
為克服教育公平問題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韓國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保障高校招生的教育機會平等。而且,幾十年來,韓國高校招生入學考試制度先后有過多次調整。
大學自主化招生得以不斷強化
現行的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是建立在2008年改革基礎上的。李明博政府時期,“將新生選拔環節完全交給大學掌管的‘大學入學考試三階段自主化’”,“把新生選拔交給大學自己掌管,大學將會制定適合各學科專業特性的考試招生制度”。
從2010學年開始,韓國政府對大學入學考試進行了徹底改革,包括一年舉行2次高考,并分2天考試的方案,允許大學自主招生。第一階段,讓大學根據自身設置的學科專業特性進行入學考核,另外結合考查學生的學生學籍檔案和學習能力錄取新生;第二階段,通過減少高考現有考試科目以切實減輕學生的學習負擔,學生能力考試科目中基本課程和探究課程科目中分別選擇2至3門,或總共選擇4至6門課程作為自己入學考試科目;第三階段,大學的自選能力逐步完善,完成大學新生選拔的充分自主化。
大學新生選拔考試分數,將從目前分數等級制改成不同級別的水平制。大學學習能力測試的所有考試內容將全部來自于學校的課程,公共教育課程將受到更多的重視,以保持公共教育和更高一級教育之間的關聯性。同時,考試分數由現在的九級等級制還原為原來實行的“標準分制”或者“百分位排名制”。學校等級也將以百分位的形式進行記錄,以取代等級制。學習能力測試(CSAT)的重要性將降低,以更大程度發揮學生的興趣和愛好,充分施展潛能和促進創造性思維發展。
美國高校“入學司正官”被引入韓國
為了真正意義上能夠擴大大學的學生選拔自主權限,保證小學、中學階段教育教學實施素質教育目標,強化大學錄取招生的自主化和特性化,打破成績分數為主的整齊劃一選拔人才的方式,源于美國高校自主招生的“入學司正官/查定官”(Admissions Officer) 被引入到了韓國高校的招生和人才選拔環節。
“入學司正官”指的是各個高校旨在通過多種方法和渠道,實現能夠自由選拔錄取富有創新精神、良好素質和潛能,并且和學校發展目標、建校理念高度吻合的優秀人才,而采取的任用大學錄取招生專業人士(“入學司正官”)進行招生錄取的高校人才選拔錄取制度。“入學司正官”負責對高中和大學的教育課程特征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管理;對科學合理高效率的人才選拔方法進行研究、開發;對人才選拔材料進行審查、評價,并且對于個別報名申請者是否具備入學資格進行判斷;對入學新生學業和學校學習生活的快速適應進行專業指導。
因為各個大學對于人才的定義和素質要求多種多樣,因家庭、受教育環境和個人身體智力等內外部條件多種多樣,申請入學的高中畢業生的性格、能力、素質和潛能都不盡相同,所以“入學司正官”的具體工作職責和扮演的角色也就千差萬別。按照大學的招生錄取考試方法和人才選拔的考查側重點,“入學司正官”要對申請入學的高中畢業生能否入學進行判斷和最終決定,負責對自主招生計劃范圍內的學生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也會參與到其他類型的招生環節。
需要轉變思路全社會積極參與
不斷改革考試招生制度是韓國高校的顯著特點。當高校增多,學生增多,各高校單獨考試招生的辦法無法正常進行時,引入全國統一預考和各校再單獨組織考試相結合的改革辦法;當發現學生的負擔太重而不利于人才的培養時,則引入“大學入學學力考試”和參考高中成績相結合的改革;當發現高校在選拔新生的自主權得不到保證時,則引入“大學修學能力考試”和各校再考查相結合的改革方法;當發現高考制“一卷定終身”的不合理性、不公平性等弊端時,則引入高考成績不計算總分及提高高中生活記錄簿的比重等改革措施。
當然,所有這些改革措施都是根據招生考試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并付諸實施的,不斷推出的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素質教育的發展,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的實現,促使韓國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日益完善。盡管如此,韓國社會各界對高考的批評聲不絕于耳。原因就在于高考改革的不透明性和改革參與主體的單一化。可見,目前韓國高考改革單純從高考的選拔方式以及選拔條件來尋找突破口遠遠不夠,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作為辦學主體的各級各類高校積極參與。(作者單位:吉林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 張雷生)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所提出的系列改革目標,例如“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偏科”等,德國也做了很多努力——
德國“高考”:不分文理 平時成績更重要
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自主負責本州的文教政策。德國文教部部長聯席會議(KMK)雖然制定了“全國統一的高中畢業考試要求”(EPA),但是各州的落實情況并不完全一致。以巴登—符騰堡州(以下簡稱“巴符州”)為例,能夠看到德國“高考”如何通過不分文理科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如何將統一考試和平時考試成績結合在一起。
巴符州高中畢業考試包括全州統一考試和平時考試兩個組成部分,最終的畢業成績也由這兩部分考試成績組成。其中,統一考試成績占最終成績的比重為1/3,而平時考試成績所占的比重為2/3。由此可見德國“高考”對平時成績的重視。
目前,在德國16個聯邦州中,除了萊茵蘭—普法爾茨州之外,其他州均已引入全州統一考試。巴符州的統一考試包括5個科目。其中,前3個為數學、德語、外語,屬于必考科目,而且要求考試形式是筆試。外語科目由學生自己選擇,但要求學生在畢業前學習這門外語的時間不能少于4年。如果所選擇的外語是現代語言(即不是拉丁語),那么外語考試中還包含一個交流測試,用來測驗學生的聽、說和文化理解能力。
其余2個科目(也稱特色科目或興趣科目)也由學生自由選擇。不過,為了避免出現偏科問題,最終選擇的5個科目必須覆蓋教學大綱所確定的以下3個學習領域:語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以及數學—自然科學—技術。體育被單獨列為一個學習領域,屬于必修課,學生也可以將體育選為統一考試的科目。在后兩個科目中,學生要選出一門進行筆試,而另一門進行口試。口試時間是20分鐘,先由學生做一個10分鐘的報告,之后是答辯環節,考官會就學生的報告提出問題,也會問及相關的專業問題以及其他在課堂中所學的內容。學生在和任課教師協商后提出4個口試題目的建議。考試委員會主席負責從中選出一個來,并負責通知學生。學生有大約一周的時間做準備。
在采用筆試的4個科目中,學生也可以在筆試成績公布之后,要求進行一項額外的口試,以改善自己的成績。如果學生選擇音樂、藝術或者體育作為統一考試的科目,將會以實踐考試取代筆試或口試。
統一考試安排在最后一學期進行,持續整個學期,每一門筆試都安排了補考。例如,2015年的安排是,學生在2月2日開學后確定口試科目,3月18日至27日是筆試,4月21日至30日是筆試補考。6月8日至19日公布筆試成績,口試安排在6月15日至26日,6月30日公布最終成績。
統一考試的試題由州文教部負責組織教師擬定,由文教部最終確定。筆試時間全州統一,考試時間視所選科目的不同從3個小時到5個半小時不等。每一門考試的最高得分都是15分,計入總分時乘以權重4,所以5門統一考試的成績最高分是300分。學生至少要獲得100分才能及格(與此相對應的成績是4.0)。
現在再來看一看平時考試的情況。平時考試成績只包括高二和高三的考試成績。在這4個學期中,學生至少要修40門課程,其中,20門課程來自5個統考科目,另外20門課程來自其余科目。因為最終要有40門課程的成績計入總成績,所以如果學有余力,學生可以學習更多的課程,這樣學生就可以挑選成績好的40門課程計入總分,也可以選擇將多出的課程成績一并計入。
平時考試采用的是隨學隨考的形式。在所有4個小時的課程科目中,每學期至少要進行兩次考試。在最后一學期,每門課程至少要進行一次考試。2個小時的課程,每學期至少要進行一次考試。除了書面考試之外,學生可以在自己自由選出的3門課程中采用其他考試形式。例如,學生可以做報告、寫論文、口試或者完成學生實驗。這樣的考試被稱為“等值的學生能力測試”(GFS)。其成績等同于考試的成績,因為從考試要求上來說必須要具有可比性。
如果學生參加集體活動(歌唱團、樂隊、體育競賽)取得了優秀的成績,可以要求音樂和體育教師在課程評分時加以考慮。學生每學期都會得到一個結課證書,里面有學生在各門課程中取得的成績。在高二期間,該證書還包括對學生表現和合作行為的評價。平時考試成績的滿分是600分(=40門×15分)。若想及格,學生至少要獲得200分。
學生的最終成績最高是900分,包括統一考試的最高得分300分和平時考試成績的最高得分600分。要及格,必須要滿足4個前提條件:(1)學生在兩個部分都必須達到最低要求的分數(第一部分為200分,第二部分為100分)。有一個部分的成績不及格,就不能獲得畢業證書。(2)不能有任何一門必修課的成績是0分。(3)20%的計入總成績的課程得分可以是低分(得分少于5分)。(4)在5門統一考試科目中,至少要在3門考試中得分高于5分。在畢業證書中,學生的得分會被轉化成德國常用的6分制。
對比一下德國“高考”的制度設計和我國《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所提出的系列改革目標,不難發現,我們通過改革想要達到的目標,德國也做了很多努力。因此,新一輪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更應重視德國經驗。(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副教授、留德博士 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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