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度設計,在缺乏誠信土壤的社會很難獲得預想的結果。隨著一起又一起加分舞弊事件的曝光,高考加分政策在公眾眼中漸漸變了味。
近日,遼寧、河南高考生涉嫌二級運動員舞弊,再次讓高考加分政策成為社會關注熱點。高考加分政策何去何從,成為街談巷議的焦點。
毫無疑問,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是良好的,是為了改變高考“唯分數論英雄”的不足,是一種在確保分數面前人人平等前提下的制度設計。但是,這種合理的制度設計,在缺乏誠信土壤的社會很難獲得預想的結果。近年來,隨著一起又一起加分舞弊事件的曝光,高考加分政策在公眾眼中漸漸變了味。
2009年,重慶文科“狀元”何某因為少數民族身份造假,引起輿論嘩然。根據調查,2010年,四川具有加分資格的考生中,93%的加分是因為少數民族;在河南,2010年三分之一的二級運動員出自焦作;在浙江,加分考生多源自“三模三電”,這種項目或地區的聚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當地評定這些資格的相關部門涉嫌舞弊造假。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教育部2010年對高考加分政策進行了一次大調整,并聯合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下發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方面給加分項目“瘦身”,另一方面則強調相關部門對加分資格的審核與監管。近日,教育部又及時發布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的暫行辦法,對六類違規主體的違規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為什么一個好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會漸漸走樣并被異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社會誠信的缺失,加之各種利益主體借機尋租,才使本該依法嚴格執行的政策得不到真正有效的落實。
從目前暴露出的問題來看,具有高考加分資格評定權的,基本都不是教育部門,而是各級體育局、民委、科協等部門。教育部門沒有權力干預專業運動員認定,更不可能代替民委與戶籍部門去認定考生是否為少數民族,即便最后發現舞弊行為,實際上也沒有任何懲處權力,而相關部門的袒護,也讓舞弊造假沒有成本。當年重慶“狀元”少數民族身份造假,至今也沒聽說處理相關部門負責人。
同時,這些加分資格的認定,多數是在地方,而不是中央。這又加重了監管的難度,放大了舞弊造假的可能與機會。比如,二級運動員的審定權就是由地市級體育局負責,也正因為此,二級運動員成了全國近200個加分項目中造假的重災區。
加分舞弊直接沖擊了教育公平,突破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借高考改革,修改完善加分政策是一個好的契機。
筆者建議,把加分政策從錄取中剝離,把是否加分完全交給學校自主決定。加強公開公示與監督,用陽光的手段預防舞弊。教育部門應積極聯合新聞媒體,對于舞弊造假的地區和部門,敢于揭露和批判,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加大對涉嫌資格造假學生的懲處,對于查實造假考生,視同考試舞弊。此外,紀檢監察部門對此類舞弊造假行為加大查處力度,特別是對那些負責加分資格認定的相關行業部門,嚴格責任追究制度,還要將高考招生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一個良好的制度,為什么最后卻偏離了理想的目標?在目前社會失范、誠信缺失的大環境下,理想的制度設計在現實中很難實現。加分政策的異化,也再次提醒我們,教育改革需要實事求是,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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