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的奶奶看著微微的影像,忍不住老淚縱橫。
微微就是在這里救同伴落水身亡。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大家形成一致意見是,建議不為李微微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同時,對于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予以幫助。(據7月2日《北京青年報》)
反對
稱號與安全教育不矛盾
授予女孩兒“見義勇為”的稱號,與對其他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不矛盾,而且更不能以后者之名,讓一個已經失去孩子的家庭獨自再付代價,從某種意義上說,相關部門的這種說辭就是推辭。
女孩子的父母失去了孩子,以后還能不能再有孩子還是問號,他們以后的撫養義務誰來承擔?就算孩子父親是為此而爭稱號,也完全在情理之中。在中國現有的保障制度下,如果有了這樣的稱號,日后的生活可能會多些保證,即便此類稱號,比如勞模,之前也有多年待遇不變,勞模因此生活窘迫的事實,但如果連這個稱號都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的具體困難就更無人關注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見義勇為”的稱號本身,已經不僅僅是榮譽的概念,而是一個具體的生活保障,而這種保證,本該是整個社會為孩子父母盡到的。
至于未成年人不適于效仿這樣的行為,是另外一件事,那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問題,這種教育也不是少了一個不該出現的榜樣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隨時進行的。更何況,這樣的見義勇為行為能在一個孩子身上出現,除了痛惜之外,我們更應該感到安慰,對更多見死不救的成年人都是一種難得的教化,有什么道理不讓它擴播出去?
如果僅僅因為不給未成年人誤導而不給這個八歲的女孩兒授予這個稱號,不僅傷了孩子父母的心,也會給社會,特別是其他孩子一個負面暗示,他們未必能體會到這種做法中的良苦用心(如果真有的話),與此同時,安全問題也未必能就此解決。相反,不管是授予這個稱號,還是以其他方式,都應該讓人們永遠記住這個小小年紀就為幫助別人犧牲的孩子,就像比利時,為了紀念一泡尿澆滅了正在燃燒的導火線,機智勇敢救下整個布魯塞爾的小男孩于廉,為他樹立的雕像至今都是這里的地標。同時完善孩子們的安全教育以及相關具體培訓,才是這個八歲女孩子犧牲應有的價值。(佟彤)
改變不了見義勇為的事實
不提倡沒有能力以及不能保護好自己而去救別人的行為是對的,因為這種救助很有可能既救不了別人反而還要搭上一條性命。但是,8歲女孩李微微勇于救同伴的事實已經發生,并且李微微小朋友也不幸獻出了幼小的寶貴生命,這種行為就是見義勇為的行為,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不能因不提倡而被否定或者抹殺。
不提倡不顧客觀環境和條件蠻干、瞎干、亂干與既成事實的見義勇為行為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不提倡”是一種行為規范,是政府組織為保護當事人利益制定的一種要求或者規定。“不提倡”并不是絕對禁止,這里面包含有可為可不為的成分。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見死可以不救,也可以嘗試去救。只不過這種救助不被提倡而已。8歲女孩李微微當然屬于沒有救助能力的人,屬于“不提倡”的范疇。但是女孩出于人性里固有的善良和義氣,看見同伴落水,有性命之憂,根本來不及想什么提倡不提倡的事就義無反顧地、本能地下水救人了。這種義無反顧,這種本能就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李微微見義勇為行為既成事實,而且其事跡感人至深,這樣的行為理所當然應該被授予“見義勇為”的光榮稱號。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目的是對此行為的肯定和褒獎,是激勵更多人面對危難敢于挺身而出。這與提倡不提倡沒有關系,但與人性良心有關系。李微微年幼的生命里所迸發出來的正能量是難能可貴的,授予她見義勇為稱號既可以對她的英勇表現予以肯定和褒獎,還能給撫育培養了這位小英雄的家人以安慰。李微微為救人而死,但不能讓她死得不明不白,該給予的榮譽應該給她,該彰顯的正能量不能抹殺。至于提倡不提倡則當另說,不可混為一談。
希望當地能夠順應民心,把見義勇為的光榮稱號授予小微微。(胡子民)
贊成
社會道德的理性回歸
8歲女孩勇救落水同伴溺亡,一朵花還未開放便夭折,這對一個家庭來說是一場巨大的悲劇,應該得到全社會的同情,其行為也理應得到公眾的稱贊,但相關部門“拒評見義勇為”更是一種社會道德的理性回歸,體現了一種價值認同的社會進步。曾幾何時,像《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以及賴寧的故事家喻戶曉,的確感動教育了那個時代的廣大青少年,但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關愛未成年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做出制度規勸,明確告知孩子們見義勇為不是其責任或義務等理念逐步成為共識。正如一些專家所言,“不鼓勵,不宣傳,不提倡”,應當成為當下對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的基本態度和輿論導向。
孩子,對于成人來說,屬于弱勢群體。為此,教育部規定救災搶險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生命誠可貴”,我們需要培養孩子見義勇為的美德,但是我們不主張孩子見義勇為,更不能用類似高考加分的方式去誘惑孩子見義勇為。這不僅在中國,外國更是如此,比如美國人從小就教育孩子,要學會保護自己,在街上看見有人行兇,不能逞英雄,在確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報警。未成年人是被保護的對象,他們自我保護能力弱,沒有見義勇為能力,奮不顧身是危險的,很可能失去生命,所以這種行為是不鼓勵的。
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最終沒有被評為“見義勇為”英雄稱號,不會掩蓋其光芒,我們的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對其行為進行彌補,這才是對“小英雄”真正的崇敬。(樊樹林)
追問
教會“見義智為”了嗎
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我們不提倡未成年人去見義勇為,但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抹殺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的道德價值。把倡導未成年人見義智為與表彰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直接對立起來的做法是不是顯得有些簡單粗暴了?
我們希望孩子們能見義智為,能在危險時刻表現出足夠的智慧而不是不顧自己安危沖上前去,但司馬光不是天生的,孩子們也不會自動知道當同伴落水時該怎么做,見義智為需要給力的教育。公眾很容易追問,女童救人到底是人慌失智還是根本就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辦?從某種程度上說,女童救人溺亡的悲劇背后是見義智為教育的缺位,在這種情況下,官方能做的顯然不是高聲地埋怨女童不懂得見義智為,不是一連聲地告訴孩子們“我不希望你們見義勇為”,而是應該進行認真的反思,看看自己究竟在哪里做得還不到位,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悲劇,怎樣才能教會孩子們見義智為。應該做的還沒有做好就急于展示自己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否定態度,不僅給人一種涼薄的感覺,更主要的是加深了公眾對于官方是不是在推卸教育責任的懷疑。
如果這樣一起悲劇帶給社會的唯一教訓僅僅是千萬不要讓未成年人去見義勇為,甚至讓因為見義勇為而溺亡的女童成了一個反面教材,那無疑是最大的失敗,對于社會道德的傷害恐怕較之沒有人愿意見義勇為更甚。
認定女童是見義勇為與借機提醒未成年人見義智為并不矛盾,在這個時候,公眾希望的是官方能表現出足夠的智慧,想方設法既要呵護見義勇為的精神,又要教會孩子們見義智為的本領,而不是這樣簡單粗暴地用一句“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給這件事蓋棺定論。否則的話,既沒有足夠的耐心和責任感來教育孩子們如何見義智為,又以冷冰冰的態度冰凍了見義勇為的熱情,這樣的結果,只能是逼著孩子們從小就明白,“見義”的時候千萬別“為”,最好是躲得遠遠的,但不知,這是不是官方希望看到的結果?(溫國鵬)
■三言兩語
●這是對的。即使成年人,也不該提倡能力范圍外的見義勇為。不表彰不鼓勵,贊同,但撫恤金應該給。——連鵬
●雖然道理很充分,但咋感覺不太對?——張娜
●不能因為怕被模仿而取消對李微微的見義勇為的認證,這是剝奪一個逝去孩子最起碼的身后榮譽。難道劉胡蘭被砍頭了我們就不追認為烈士了?問題的重點在于普及安全知識和救治技能,不鼓勵盲救,要引導智救巧救,這方面教育部門的責任重大。——李秀水
●可以授予,不宣傳不就行了?現在這樣做讓孩子在天之靈寒心。——牛江和
●別人危急時刻,孩子因她金子般的心伸出了援手。社會一邊譴責小悅悅事件的當事人,一邊又這樣,讓人難做啊。——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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