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14年高考系列報道
持臨時身份證能否進考場
臨時身份證長啥樣?
■公安部200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臨時身份證工藝上有防偽技術,關鍵是制證建立在人口信息系統之上,進行網上核對辦理,在登記內容上與正式居民身份證件完全一致,經過了公安部門的認定,與正常身份證的作用完全一樣,很難造假。
高考在即,社會各界做好保駕護航工作的同時,備考的學生們也精心做好了各方面準備,但每年考試之前,總有一些“迷糊”的考生,會遺失進入考場的重要證件——身份證。而事實上,每年都有考生因遺失身份證來不及補辦,所持臨時身份證又不被認可,從而被拒于各種考場之外的事件發生。
那么,臨時身份證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考生能否憑借臨時身份證進入考場?在高考備受關注的當下,補辦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程序是否簡單易行?
持臨時身份證參考被拒頻頻發生
今年1月4日,參加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一名考生,因持臨時二代身份證,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個考點被監考人員攔在門外,被迫放棄考試。
該考生十分憤慨,在微博上曝光此事,“我拿著準考證、考場座位通知單、戶籍證明、臨時二代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監考人員就是不讓我進考場,唯一的理由是‘臨時身份證不符合要求’”。
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許多媒體進行了報道,迫于輿論壓力,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最終給出回應,在其官方網站發布說明,稱教育部《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提出,“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臨時身份證雖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但不符合此次碩士研究生考試的入場條件,監考人員不準許該考生入場考試,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因遺失身份證來不及補辦,出示臨時身份證卻被拒于考場之外的事件并不鮮見。
3月29日,在呼和浩特職業學院進行的2014年內蒙古職稱英語考試中,一名考生因使用臨時二代身份證被拒之門外。
2012年,包頭市組織事業單位招考,有7名考生因持臨時身份證被拒于考場之外。
……
持臨時身份證不能進入考場的說法甚至在許多地方的通知或者規定中明文出現。
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之前,吉林省招生辦就曾發布《致參加2012年研究生入學考試考生的一封信》,提醒考生要遵守考場管理規定,持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進入考場,其中特別注明不準使用臨時身份證。
中國教育在線整理的《2014年同等學力申碩考試考前提醒》中甚至提到,沒有有效身份證件不能參加考試,臨時身份證不是有效身份證件。
還有報道稱,沈陽市某學生丟失身份證后,家長到沈陽市招考辦咨詢,工作人員稱可根據實際情況先去所在派出所開戶籍證明,不過最終還是需要二代身份證。
雖然至今尚未有考生在高考中因持臨時身份證被拒考的事件見諸報端,但各種不明了的信息和態度,讓丟失身份證卻來不及補辦正式身份證的學生和家長焦慮不安、如坐針氈。
那么,在即將到來的高考中,倘若不得不用臨時身份證,學生能否踏踏實實進入考場?臨時身份證是否確實具有法律效力?萬一被拒,學生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參考的權利?
臨時身份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到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派出所戶證室進行了咨詢,戶證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安部200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因此,毫無疑問,臨時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進入考場的憑證。
而對于今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某考點拒絕持臨時身份證考生參考后給出的回應,即教育部《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提出,“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里面沒有提到臨時身份證,所以拒絕合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紅認為,這樣的說法屬于執行部門推卸責任,“不能因為沒有提到,就否認其法律效力”。
對于有些地方招生部門表示臨時身份證不準使用,張紅說:“根據《立法法》,國務院如果制定了某方面的規章,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規定,也可能和國務院的規定不一樣,但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相關規定,就按照國務院的規章執行。招辦等非政府部門做出的一些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進入考場時,臨時身份證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晶晶也表示,執行相關規定要按照效力等級來進行,地方招辦所做的規定與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無法對抗。
此外,記者查閱了歷年的《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高考考務工作規定》,其中大多提到要“憑《準考證》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尤其《高考考務工作規定》中提到,“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參加考試”。
對此,每次發生某地考場拒絕攜帶臨時身份證的考生考試時,就有專家呼吁,把公安部明確“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的“臨時身份證”納入參考的有效身份證件之中。
有些地方政府也開始悄悄采納這一意見。內蒙古在2007年下發了《關于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參加入學考試、公務員考試、招工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其中特別提到,“近日,各地公安機關在受理群眾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過程中,不少群眾反映持第二代臨時居民身份證參加入學考試(包括成人高考)、公務員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招工等相關社會活動時,有關單位不予受理,要求群眾必須提供正式居民身份證件,群眾對此異議很大”。內蒙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公民辦理入學考試(包括成人高考)、公務員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門招工報名等相關事宜時,在正式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憑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無須出具派出所戶籍證明等手續”。
而今年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更明確表示,今年所有考生除準考證外,還需持身份證才能入場。身份證丟失或沒有身份證的學生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
那么,使用臨時身份證進考場被拒考的考生,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韓晶晶表示,考生可以先向上級教育部門申請審查處理,如果上級教育部門給出的處理結果考生不滿意,考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無論如何,一年一考,什么結果也無法彌補學生誤考所耽誤的時間。”韓晶晶說。
臨時身份證容易造假?
在今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某考點拒絕持臨時身份證考生參考事件后,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回應質疑時曾提出,正式身份證識別功能可以防止代考舞弊行為,相比之下,使用臨時身份證容易產生造假現象。
這種質疑是否合理?記者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派出所戶證室進行了詳細了解。
戶證室工作人員表示,“臨時身份證造假不太可能”。她介紹說,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采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身份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工藝上有防偽技術,關鍵是制證建立在人口信息系統之上,進行網上核對辦理,在登記內容上與正式居民身份證件完全一致,經過了公安部門的認定,與正常身份證的作用完全一樣,很難造假,如果說是因為怕造假,而不讓學生拿臨時身份證進考場,那完全是借口。”該工作人員說。
與此同時,記者了解了身份證補辦和臨時身份證辦理的相關流程。
戶證室工作人員介紹說,倘若考生遺失身份證,先拿戶口本和學生證到屬地派出所掛失,然后填寫相關信息,派出所會將補辦的材料遞給直屬分局進行審核,“快的話,10個工作日后就可拿到新的身份證”。而當前高考馬上到來,需要臨時身份證的話,可以在派出所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然后攜帶憑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戶籍接待室辦理。
隨后,記者致電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戶口所在的海淀分局戶政大廳,咨詢人員表示,已經接到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和公安部門協商后的相關通知,將準備開通高考生身份證辦理綠色通道,“制證費10元,立等可取”。他同時介紹說,戶政大廳辦理的臨時身份證和火車站臨時辦理的蓋章紙頁不同,是經過公安部門網絡系統認定的,完全具備法律效力。
據了解,隨著對高考的日漸關注,各地對高考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考慮得越來越周密,很多地方都專門為考生補辦身份證壓縮了辦理日期、開通了綠色通道,但對于臨時身份證的效用認同,還缺少具體的規定。期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的臨時身份證盡早納入更多考試的有效身份證明中。(記者 易鑫)
【鏈接】
《臨時身份證管理辦法》部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制定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分條例如下: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采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
第五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臨時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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