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國兩會特別報道:聚焦兩會 聚焦教育綜合改革
[兩會·專欄]
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更可怕
有什么樣的教育法治水平,就有什么樣的法治國家。
當前,為何一些教育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在我看來,這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作為直接相關。他們一是認為自己沒有教育執法權,更沒有教育執法隊伍,面對各種教育違法違規行為,自己無能為力;二是認為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教育人事處分權,無法對各種教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因此,面對各種教育違法違規行為,他們要么聽之任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要么責成基層部門甚至學校自己處理,只能走走過場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各種教育違法違規行為失去了基本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的制約,違法違規成本幾乎為零。
改革開放35年來,我國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固然在某些領域還存著無法可依的現象,但比無法可依更嚴重的是有法不依現象。某種意義上說,教育戰線存在的各種亂象,從根本上都源于有法不依。
具體來說,我國的教育法治整體水平較低,一方面與我國的教育立法與執法體制有關。許多行業都有自己的執法體系和執法隊伍,唯獨教育行業至今沒有明確的教育執法體系,更談不上健全的教育執法隊伍,而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地位又不明確,必然導致教育執法體制和教育執法隊伍建設從整體上處于缺位狀態。另一方面與我國的教育人事管理體制有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沒有人事管理權,這種“管事的人不管人、管人的人不管事”的體制,導致了我國的教育管理效能低下。
真正的依法治教,我認為至少有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普及教育法律法規,讓教育法律法規成為全社會教育行為的基本準則。不能不承認,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普及還非常薄弱,許多人并不認為自己的教育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甚至根本就沒有什么教育違法違規意識。二是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不能不承認,在許多黨政官員的頭腦中,遵守教育法律法規這個弦繃得并不緊,有時甚至根本就無視教育法律法規的存在。三是嚴格執法,對違背和破壞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進行責任追究。不能不承認,在我國各種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中,教育法律法規是最薄弱的,甚至整體上仍然處于缺位狀態。
要真正建立現代教育治理體系,切實提高我國的教育行政效能,必須千方百計地強化教育執法,用教育法律法規來規范、調節、監督各級政府的教育行為。凡是法律法規允許的事,任何人都不得干預;凡是法律法規禁止的事,任何人都必須做到令行禁止;凡是違背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人都必須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一個國家的教育法治水平,不僅影響著國家教育宗旨的貫徹與實施,更直接影響著未來公民的教育法治素養,并從根本上影響著法治國家的建設水平。我們完全可以說,有什么樣的教育法治水平,就有什么樣的法治素養的公民,就有什么樣的法治國家。(張志勇 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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