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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決未成年人的監護困境-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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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決未成年人的監護困境-中國教育(圖)

用立法手段解決未成年人的監護困境-中國教育1

大西瓜 / 繪

時至今日,仍有家長將孩子當成“私人物品”。跪碎玻璃,針扎手指,魚線縫嘴,近年來不斷發生的家庭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方面存在較大缺失。1月21日新華網報道,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該做好哪些方面的準備?

剝奪監護權就該法律來“撐腰”

我國對未成年人監護和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早已有之,但缺乏具體的落實性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法院可以通過審判方式決定監護權的轉移,但由誰來提出?是未成年人的親屬,還是父母所在單位?理論上可以提出權利主張的包括爺爺奶奶、叔叔嬸嬸、姑姑舅舅等親屬,但無法具體到精確個體的法律規定卻無法落實;至于基層組織或民政部門,法律沒有準確賦權和提及。同樣令人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同樣只寬泛地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但何謂不履行監護責任?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標準何在?同樣屬于法律空白。

在維護未成年人權利和完善未成年人監護權方面,法律缺位的后果是嚴重的。沒有法律具體化的規定,許多未成年人監護不力的法律事件往往只能淪為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家庭糾紛”和“嘴官司”。如某些離婚父母、某些不能正常履行監護義務的“吸毒人群”,于法律規定上“頂”著監護人的名頭,事實上無從行使或不能行使監護權,這無形中在持續傷害著那些亟待保護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嚴格嚴密保護的權益,落實起來必然是蒼白無力的,也無從真正追究具體人和具體單位的責任,這便是因“無人監護”或“監護不到位”而頻繁發生未成年人現實悲劇的最主要原因。

因監護權履行不到位給未成年造成傷害的悲劇觸目驚心。2012年,發生在貴州省畢節市的5名流浪兒童被“悶死”案件,至今讓人心有余悸;2013年6月發生在南京的有吸毒史的母親導致兩名女童在家中活活餓死的事件,至今仍觸痛公眾神經。一次次人倫悲劇說明了對未成年人權益權利保護的急迫性,僅靠社會道德和相關機構的自覺不可能真正保護這些未成年孩子的健康安全,亟待有關部門通過立法方式、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具體性規定的方式,給這些未成年人撐起一片安全幸福的藍天。

法律是解決道德缺失、親情淪陷的最后一道防線。道德無法解決父母離婚糾紛之后究竟哪一位應該盡監護責任的問題,這時候就需要法律來規定;對于拒不履行或不適合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剝奪這些人的監護權,也必須有法律的具體化規定;如何在父母不能履行監護權或被剝奪監護權之后,讓其他親屬、法定機構及時“銜接”責任,同樣需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確。

法律對監護權的保護和監護權的轉移,一旦做出具體化的規定,無形中強化了國家和政府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法律將安排政府和相關機構、基層組織為未成年人權益“兜底”,法律將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提供“具體到‘不受凍挨餓和不受任何虐待’”的保障。未來通過法律完善形式對未成年人監護權進行細化規定,社會效果值得期待。今后,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方面,只要翻翻法律條款,就和一些發達國家那樣“有章可循”,就能找到“丁是丁,卯是卯”的落實細則,如此,讓億萬未成年人真正生長在“法律”的保護框架之下,這不僅體現法制的進步,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的文明程度。(畢曉哲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

未成年人監護干預要提升到國家層面

隨著時代的發展,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早就不再屬于私事,而成了公共事務;不再是單純的家庭事務,而成了與國家發展、兒童發展息息相關的大眾事務。一個成熟的國家就應該為孩子提供溫馨、安全、有愛的監護監管,通過自身監護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責任意識的強化、監護意識的科學化和專業化,給孩子提供健康環境,比如歐美一些現代監護制度發達的國家,已從“家本位”轉向“子女本位”。自家的孩子也是國家的財富,管教自家孩子不再只是“家事”,而要受全社會監督。美國《防止兒童遭受虐待法案》中有明確的“強制報告”制度,即與孩子接觸的人員,如鄰居、醫生、教師、衛生保健人員等,只要懷疑兒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就可以報告相關機構。

中國是一個受封建制度影響深遠的國家,雖然諸多法律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將孩子當成私有財產,監護孩子就是“家務事兒”,如果父母的監護能力不夠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際關系緊張、監護不力。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過去5年廣州兒童死因的監測顯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個廣州戶籍兒童傷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發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場所地點兒童傷害死亡事件的發生率高出一兩倍,暴露了我國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存在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沒有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于不是“強制性兜底”,這種所謂的“法律兜底”總會被強悍的“家務事務觀”絆倒,造成監護虛脫。《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不良監護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現實中因為監護不力、不良而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卻很少,影響了社會監護水平的健康發展。

所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是一種積極的補缺。其一,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干預制度,是國家現代化的必然。監護問題不是小問題,而是國家教育發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見證。日益現代化的中國,需要專業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監護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無良父母被及時警告,不良監護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監護才能到位。其二,現代化的監護制度必須擺脫“私有”和“家務事兒”的傳統認知,將其提升到社會化、國家化的層面,任何監護不力的行為不僅要受到司法制裁,還應該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舉報。正如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樣做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為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讓溫馨監護成為全社會的公共責任,成為社會常態化底色。其三,國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中心之類的公共機構,通過社工、義工等公益服務,解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未成年人無法、無處安置的問題。全社會多管齊下,堵上監護不力的漏洞,提高監護水平。(劉克梅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

孩子需要實實在在的庇護所

父母虐待孩子,如果行為的確很嚴重,是應該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然而,孩子交給誰養才放心?據了解,美國有專門應對兒童虐待的立法和專門處理兒童虐待的機構,并構建了兒童虐待案件司法審查機制、社會配套的保障機制。在美國,父母被剝奪監護權之后,會有更溫暖的地方等著孩子,可我們有這樣的讓人放心又充滿溫暖的庇護場所嗎?目前不僅很難找到,而且孩子的教育、醫療等基本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僅僅剝奪了父母的監護權,又有何用?

孩子的庇護場所缺失,這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孩子因為承受不了父母的虐待或是無人監管,四處流浪,即便被有關部門送回“家”,他們也會很快“逃離”,因為家不是孩子溫暖的港灣。

從法律的層面來保護孩子,是必要的,但孩子最需要的不是冷冰冰的法律,而是實實在在的庇護場所,能夠讓他們無憂無慮生活的地方,請問,政府準備好了嗎?

一個對孩子進行庇護的場所,不僅有法律上的保護,更需要監督上的透明,讓孩子的安全生活始終有“陽光”的照射。

最怕的是,在法律意義上剝奪父母的監護權,卻在實際上使他們成為“流浪兒”,成為沒有人管的孩子,那對受虐的孩子來說,是二次傷害,也是我們最不愿意接受的。

剝奪父母監護權容易,找新監護人很難。孩子的庇護場所先要搭建好。(濱兵 作者系教師)

網友觀點

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選擇。除非孩子非常幼小,否則都應該盡量尊重孩子的心愿,而不應該由飽含善意的人們代其做主。——舒圣祥

從法律角度說,即便失去監護權的父母,也仍有責任繼續支付撫養子女的成本!而且,由于司法、民政等機構的有效介入,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用,變得更具強制色彩,這事實上保障了孩子的權益。——然玉

對于這項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既慎重又要突出可操作性,尤其是對于“失責父母”和某些“鷹爸”、“虎媽”的嚴厲教育方式要區別開來,更要教育群眾轉變觀念,不能再把打罵或虐待子女的行為視為法律和別人不能干預的“家務事”。——朱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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